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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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三:新增廠商無不法得利的停權抗辯事由

這次工程會11月11日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的第三個重要爭點,就是草案第101條第6項規定,允許廠商舉證自己已盡監督義務,且無獲得不法利益的免責事由。投標廠商往往都是公司法人,法人不可能自己做事,若有不法行為,必然是代表人、經理或其他員工所為,然公司可能過往已有監督制度,若員工故意違反公司制度,擅行不法,要公司負擔其實非常不公平,也違反行政罰法要求行為人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要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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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二:緩起訴也要被停權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的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中,第二個相當重要的變革,就是關於停權制度與刑事追訴間的連結,現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涉採購法特別規定之犯罪時,廠商應經一審判決有罪者,才能以本款刊登採購公報,白話來說就是列入拒絕往來的採購黑名單,除非適用他款情事。換言之,若廠商僅受採購法之犯罪的「緩起訴處分」,就不在本款停權效力的射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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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一:押標金沒收追繳時效為二年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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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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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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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政府採購疫苗是「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

去年民事法院有一則很特別的裁定,在一件疫苗政府採購案,廠商與機關雙方都明文合意由民事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法院竟然以該契約標的涉及「疫苗買賣」,非屬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範圍,認定系爭契約非屬私法契約。接著,該則裁定進一步地認為「疫苗買賣」契約之目的,是在實現國家對人民之保護義務,應屬行政契約,因此職權將本件裁定移轉至有審判及管轄權限之行政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參照);但是這個裁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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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我國駐外單位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公告

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辦事處為修繕職務宿舍之設計、監造標,於110年1月8日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於同年2月3日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技服廠商,嗣為辦理職務宿舍之工程標,以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又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而於同年3月16日改以最有利標決標給在地國資格不符之營造廠商,並將前開過程以不實文件陳報外交部,遭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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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財團法人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立委質疑國防單位,某關聯之財團法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容易發生採購弊案云云,然經網友回應,該單位並非財團法人,而是行政法人,不過就有無適用採購法之問題,確實如立委所言,該單位可能不適用採購法,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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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而遭起訴的案例

新聞報導,外交部駐巴西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處長和副領事,在辦理職務宿舍修繕設計監造案的招標作業時,涉嫌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辦理評選、議價、訂定底價,且製作不實開標紀錄給外交部,協助特定設計師及廠商得標,近日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可說是於超思案之後,又一件應招標未招標,而遭地檢署究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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