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不正利益與不良廠商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
2019-08-30
分包廠商得否為不良廠商?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之「長青樂活遊台北」之政府採購案,審標過程中未發現投標廠商將餐飲分包其他廠商,而該分包商已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遭審計單位糾正,涉及停權廠商參與分包之問題。
2019-08-29
妨害投標、合意圍標、借牌投標犯罪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若有圍標或借牌等犯罪情形,會有刑事責任。不過,除卻暴力圍標,違法投標的犯罪類型有好幾種,較常見的為「妨害投標罪」、「合意圍標罪」、「借牌投標罪」三種類型。
2019-08-18
2019-08-15
2019-08-10
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禁止規範
為維持政府採購的公平及價格的合理性,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因為廠商支付他人佣金等不當利益,勢必計入成本估價,契約價格可能溢出一般合理價,政府採購法有相關不正利益扣除之規定。
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