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8

我有兩個同事因為誤會而大打出手,經過公司調解,兩人誤會解開也合 好了兩個月後公司營運較差,於是資遣部分員工,那兩人也在其中,差別是公司用勞基法第十二條,表示不給該兩名員工資遣費,我有看了該法規,以下問題請教 : 1.若如勞基法十二條所敘,公司就不需付資遣費了嗎? 2.事過了兩個月也適用嗎?

依台端所述,公司應是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於其他共 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之規定,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惟查同條第 2項規定可知雇主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 為之。故事發2個月後,雇主顯已知悉此一事由逾30日。故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並不合法,亦不能適用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 遣費之規定。

朋友在一家私立幼稚園兼差當美語老師已有數年,有課才到校,鐘點計 薪,由於是兼職,所以未在該園所加入勞健保,前些日子該園方以不適任為由,告知朋友不用上課,請問兼差的美語老師可以依勞基法規定要求遣散費嗎?

僅就所陳述之部分大略析之: 因該兼職者是有課才到校,並以鐘點計薪,故 並非勞動基準法上之「部分工作時間者」。而兼職者與園方兩造間之關係應屬 委任關係,成立委任契約,故兼職者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向園方請求資遣費。

我與內人在7月在婚紗展定了一套婚紗照,並刷卡繳了訂金36000, 後來我們公證結婚沒去拍婚紗照,直到日前才想到有這麼一回事:請問我可以要求業者退還費用嗎? 或是可以讓渡給其他人(ex.朋友)使用,沒有一些法律條文可以保護我們的權利?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主張退費抑或轉讓他人使用,尚須視當初你們與婚紗業者所締結之契約 內容而定。 二、不過,有一點需注意,依照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 代價。」您的請求權可能已逾罹於時效消滅。

十月中父親騎腳踏車遭乙方騎機車從側方擦撞,父親送加護病房後診斷 脾臟破裂出血,有氣胸現象需插管處理,後背部肋骨有裂,當時院方還有要求家屬簽病危通知,我父親已經73歲了,對車禍當時的情況常常會讓他在睡夢中被驚醒,想請問若是要向對方求償的話,除了醫療部份全額負責之外,精神賠償部分該如何請求才合理,若想要私底下由調解委員會和解的話,自己家屬出席即可還是委託律師代為和解比較好呢?

關於台端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父親脾臟破裂出血,事後有無進行脾臟切除手術?因為目前實務上認 定脾臟如有切除全部者,則屬於重傷害,先為敘明。 二、車禍理賠除了醫療費用外,尚可向肇事者請求增加生活上之費用(如看 護費用、所需醫療輔助器材、醫院複診來回之計程車費用等)、勞動能力 減損及精神慰撫金。而精神慰撫金而言,並沒有一定之數據,通常法院 會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作為賠償基準。 三、欲代理出席調解委員會和解者,必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及相關文件(此部 分可以詢問各市公所),家屬出席抑或律師出席均可。

A為甲的繼父(或養父),甲未於A死亡後辦理繼承,甲如今亦已臥病在床(無意識) 突接獲地政機關地價稅繳款通知 。 請問: 1.甲年事以高,且已為無意識狀態,其子乙可否等甲死亡後再辦理代 位繼承? 2.地價稅可否等乙正式辦理繼承後再一次繳納? 3.A為養父或繼父的情形會有不同嗎?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由於缺乏部分事實,故先簡略說明: 一、如果「A」是甲的繼父,按照法律,渠等乃為直系姻親,甲並非係「A」 之法定繼承人。因為所謂法定繼承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而甲係因為「A」與其母結婚而有所謂的姻 親關係,所以並非「A」之法定繼承人。如果「A」是甲的養父,則需 有法院許可收養文件,這樣才會有法定繼承人之資格。 二、台端所指接獲地政機關之地價稅繳款,稅單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為「A」 才是,所以就要先確認好「A」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或其他 親生子女、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如果「A」是甲的繼父,則甲沒有法 定繼承權,當然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三、所謂代位繼承,是甲在繼承「A」開始前,有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之情 形,由「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是台端所述之事實,疑「A」早已 死亡,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已。繼承登記僅是對外公示效力,如甲有 繼承權之前提下,縱使甲百年之後,乙仍是可以逕自為繼承登記。與代 位繼承不同。

1、本人承租公有地並依規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今市公所收回土地,必須拆屋還地,估地上物救濟等,發覺承租面積與實測面積等有些差異, (多少誤差是允許範圍內?)我可否請求退還不當得利之返還?(租金) 2、已租了十餘年,是否可依土地法第25條,請求退還逾10年之部份使用土地補償金?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一、 譬如承租租金係按坪數面積而計算者,則實際出租的坪數短少,就溢收租金部分,則係無法律上原因,可得請求市公所就溢收租金部分請求返還。 二、 土地法第25條條文內容中稱: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換言之,如果有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之情形者,則市公所當然可以就公有土地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此部分尚須查證。

本人於93年08月03日到職,96年09月14日離職,但因些許原因須於96年9月28日重回原公司原職務就職,請問是否勞基法相關規定中有明確註記能否延續先前年資及薪資?

勞基法第57條僅言及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故台端先前年 資仍可併計。就薪資的部分,為勞動契約之主要內容,勞基法僅有法定最低工資之規定,亦即薪資仍需由當事人合意定之。

我是社會新鮮人,目前正於一家金屬製造業上班,該公司規定工作時間為12小時(日班:早上八點至晚上八點;夜班:晚上八點至早上八點),做五休一,兩班制,且中間並沒有明確的休息時間,必須自己找時間去吃飯,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

1.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八小時,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 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惟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四十六小時。台端做五休一,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月工作時數達250 小時,已超過上開規定36小時。故主管機關得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 2.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雇主 違反休息之規定者,主管機關亦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我是一位工程師,應徵時也是應徵此職務 但最近公司要求我轉任業務,這並非我所規劃,且地點距住家需要開車約2小時,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在最壞的狀況下,離職可以取得資遣費?

根據早期主管機關見解雇主將員工調職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其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亦的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違反以上原則之調動,公 司的調職是違法的,勞工可以拒絕。

請問本人工作兩個月後需要轉職 因工作未滿3個月,公司可不給離職證明嗎?

所指離職證明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果你是自願離職,那公司當然 可以拒絕發給。 一般離職證明公司則不得拒絕。

我是一名自由攝影師,現在正在和某雜誌社擬有關允許他們使用我所拍攝照的權利和權限,因為我人在國外不方便當面約簽合約,我想要知道如果我直接打我的名字在立契約人欄上,這樣會具有法律效益嗎? 還是必須要列印出來,親筆簽名後掃描文件,再email回去給他們?

一、契約應經雙方合意,書面、口頭皆可,不過商業社會均會以書據為憑。 二、原則上契約應經當事人簽名或用印,若本人直接以打字的方式,在證明 力上較有問題,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打字上去,也就是說這種方法當然可 以,但是沒有人這麼做。所以最適合的方式,就如您所說,親簽後,再email回去或是快遞將正本寄回。

我與人合夥之事業體,負責人非本人,大家一起在一間辦公室辦公,目前營運很好業績不錯。然最近負責人夥同其他合夥人,在未告知且未獲得同意情況下攜帶生財工具另租營運場所經營,最近發初存證信函告知欲退夥之意願,然生財器具與技術皆為其掌握,本人臆測對方是否可能利用此方式,在退夥後重組公司自行營利。但無證據(未發生) ,難道我必須接受其退夥嗎,只能如此嗎? 往後明明還有極大的利潤,卻因對發集體退夥造成我的損失,我該如何處置?

一、 合夥財產(如生財器具)為合夥人全體共有,合夥人應不得違反合夥契約之約定,而另行帶走或處置。 二、 合夥之結束有退夥或解散,依所述情形,似乎合夥事業無法再繼續進行,應行解散,解散前應進行清算。也就是說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清算人清算。將全體財產(包括對第三人之權利)算出,先行清償債務,然後再按出資比例返還。(詳細條文請參考民法第六六七條以下的規定)

公司經銷商將國中週刊訂戶繳交之訂書款約80萬擅自挪用侵占,其本人 於96年10月起切出本票共約20張,表示願意還款,但只還了前四期以 後,人就避而不見,不再還款!請問,我們可以依什麼罪狀來起訴他(請問這是屬於刑事還是民事),要回所欠的書款!!

一、 若貴公司經銷商是代貴公司收款,該款項原本屬於貴公司所有,則該經銷商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佔占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其後雙方達成開立本票和解之行為,但是原始之犯罪行為還是可以訴追的。 二、 若屬上述情形,則貴公司可以先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等待偵查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若先行起訴,則要繳納裁判費,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用繳納裁判費);若對方有財產的話,可以先行假扣押,以防止脫產。

我在1家公司服務有7年之久,期間都很勤奮的工作,雖然有犯小過失, 但大過失從未犯,10/3作業中未依公司生產作業規定而產品損壞造成損失27萬 (我並非故意要將產品作壞,是想將生產效率提升),公司未經預告要我自動離職在我之前也有很多人損壞造成損失卻都只是懲處,而我卻是金融風暴受害者,公司也通知我等我辦離職,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有規定雇主無須預告終止之情形,於所述案例, 公司可能是以違反契勞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為是否情節重大, 是很抽象的,要視公司之營業規模,行為之態樣等判斷。因此,台端行 為是否足以達到上述情形,依您所述還有討論的空間。 二、因此,可以過去案例為比較,若為類似之情形,以前是資遣方式處理, 本件亦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就此部份,是否繼續工作或要求公司以 資遣方式處理,可參考公司的過去案例。或是給付部份資遣費抵充損害 方式處理。總之,以協商的方式取得雙方最大共識是較佳處理模式。

我被跳票了,但是我知道他有一筆貨款未收 一、請問我要如何執行假扣押呢? 二、我可以叫他的廠商付我錢嗎? 還是可以叫他的廠延後付款,等我支付 命令下來?

一、 1.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併附債權證明資料及債務人倒閉或跑路之類的資 料),聲請假扣押。 2.約一星期至十天左右會收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 3.再持上述之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執行(要提供擔保),法院就會發扣押 命令函至第三人處所去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貨款債權。 二、 1. 如果債務人願意配合清償,直接將對第三人廠商之貨款債權轉讓給您是最 快的。 2. 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配合清償,要趕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免債務人向第 三人廠商請領款項。 3. 若第三人廠商拖延不給付款項予債務人,等支付命令確定再來執行也是可以的。

友人因出國買東西送我,跟太太討論後覺得用不到,正逢家中經濟不是很順,就想到連同一些升級換下來的電腦商品全上網拍賣掉,才放上去隔天馬上有人想購買,於是開心的跟買家約定地點面交,碰面才知道買家是網路警察,因為我網拍朋友送的那件東西是仿冒品,而我犯了商標法,做了筆錄,現在等待法院傳票中,每天想著可能的後果。 請問: 1、違反商標法需要坐牢嗎?關多久? 2、還是易科罰金就好?大概會罰多少呢? 3、面對這個因為無知帶來的違法事實,我該怎麼處理才是最好的?

一、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一般說明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 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就是 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三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三年 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有新 向善,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