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8
依台端所述,公司應是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於其他共 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之規定,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惟查同條第 2項規定可知雇主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 為之。故事發2個月後,雇主顯已知悉此一事由逾30日。故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並不合法,亦不能適用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 遣費之規定。
僅就所陳述之部分大略析之: 因該兼職者是有課才到校,並以鐘點計薪,故 並非勞動基準法上之「部分工作時間者」。而兼職者與園方兩造間之關係應屬 委任關係,成立委任契約,故兼職者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向園方請求資遣費。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主張退費抑或轉讓他人使用,尚須視當初你們與婚紗業者所締結之契約 內容而定。 二、不過,有一點需注意,依照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 代價。」您的請求權可能已逾罹於時效消滅。
關於台端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父親脾臟破裂出血,事後有無進行脾臟切除手術?因為目前實務上認 定脾臟如有切除全部者,則屬於重傷害,先為敘明。 二、車禍理賠除了醫療費用外,尚可向肇事者請求增加生活上之費用(如看 護費用、所需醫療輔助器材、醫院複診來回之計程車費用等)、勞動能力 減損及精神慰撫金。而精神慰撫金而言,並沒有一定之數據,通常法院 會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作為賠償基準。 三、欲代理出席調解委員會和解者,必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及相關文件(此部 分可以詢問各市公所),家屬出席抑或律師出席均可。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由於缺乏部分事實,故先簡略說明: 一、如果「A」是甲的繼父,按照法律,渠等乃為直系姻親,甲並非係「A」 之法定繼承人。因為所謂法定繼承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而甲係因為「A」與其母結婚而有所謂的姻 親關係,所以並非「A」之法定繼承人。如果「A」是甲的養父,則需 有法院許可收養文件,這樣才會有法定繼承人之資格。 二、台端所指接獲地政機關之地價稅繳款,稅單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為「A」 才是,所以就要先確認好「A」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或其他 親生子女、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如果「A」是甲的繼父,則甲沒有法 定繼承權,當然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三、所謂代位繼承,是甲在繼承「A」開始前,有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之情 形,由「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是台端所述之事實,疑「A」早已 死亡,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已。繼承登記僅是對外公示效力,如甲有 繼承權之前提下,縱使甲百年之後,乙仍是可以逕自為繼承登記。與代 位繼承不同。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一、 譬如承租租金係按坪數面積而計算者,則實際出租的坪數短少,就溢收租金部分,則係無法律上原因,可得請求市公所就溢收租金部分請求返還。 二、 土地法第25條條文內容中稱: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換言之,如果有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之情形者,則市公所當然可以就公有土地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此部分尚須查證。
勞基法第57條僅言及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故台端先前年 資仍可併計。就薪資的部分,為勞動契約之主要內容,勞基法僅有法定最低工資之規定,亦即薪資仍需由當事人合意定之。
1.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八小時,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 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惟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四十六小時。台端做五休一,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月工作時數達250 小時,已超過上開規定36小時。故主管機關得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 以下罰鍰。 2.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雇主 違反休息之規定者,主管機關亦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早期主管機關見解雇主將員工調職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其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亦的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違反以上原則之調動,公 司的調職是違法的,勞工可以拒絕。
所指離職證明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嗎?如果你是自願離職,那公司當然 可以拒絕發給。 一般離職證明公司則不得拒絕。
一、契約應經雙方合意,書面、口頭皆可,不過商業社會均會以書據為憑。 二、原則上契約應經當事人簽名或用印,若本人直接以打字的方式,在證明 力上較有問題,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打字上去,也就是說這種方法當然可 以,但是沒有人這麼做。所以最適合的方式,就如您所說,親簽後,再email回去或是快遞將正本寄回。
一、 合夥財產(如生財器具)為合夥人全體共有,合夥人應不得違反合夥契約之約定,而另行帶走或處置。 二、 合夥之結束有退夥或解散,依所述情形,似乎合夥事業無法再繼續進行,應行解散,解散前應進行清算。也就是說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清算人清算。將全體財產(包括對第三人之權利)算出,先行清償債務,然後再按出資比例返還。(詳細條文請參考民法第六六七條以下的規定)
一、 若貴公司經銷商是代貴公司收款,該款項原本屬於貴公司所有,則該經銷商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佔占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其後雙方達成開立本票和解之行為,但是原始之犯罪行為還是可以訴追的。 二、 若屬上述情形,則貴公司可以先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等待偵查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若先行起訴,則要繳納裁判費,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不用繳納裁判費);若對方有財產的話,可以先行假扣押,以防止脫產。
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有規定雇主無須預告終止之情形,於所述案例, 公司可能是以違反契勞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為是否情節重大, 是很抽象的,要視公司之營業規模,行為之態樣等判斷。因此,台端行 為是否足以達到上述情形,依您所述還有討論的空間。 二、因此,可以過去案例為比較,若為類似之情形,以前是資遣方式處理, 本件亦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就此部份,是否繼續工作或要求公司以 資遣方式處理,可參考公司的過去案例。或是給付部份資遣費抵充損害 方式處理。總之,以協商的方式取得雙方最大共識是較佳處理模式。
一、 1.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併附債權證明資料及債務人倒閉或跑路之類的資 料),聲請假扣押。 2.約一星期至十天左右會收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 3.再持上述之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執行(要提供擔保),法院就會發扣押 命令函至第三人處所去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貨款債權。 二、 1. 如果債務人願意配合清償,直接將對第三人廠商之貨款債權轉讓給您是最 快的。 2. 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配合清償,要趕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免債務人向第 三人廠商請領款項。 3. 若第三人廠商拖延不給付款項予債務人,等支付命令確定再來執行也是可以的。
一、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一般說明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 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就是 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三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三年 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有新 向善,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