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10

我要問的是妨礙性自主罪的追朔期要追朔多久?要等到什麼時候戶頭才可以用?因為我不是被害人,算是被誣告的。

一、您所述應該是指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 二、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 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我在9月份初雇用了一名員工,她只做了4天,就沒來上班,打電話也 沒人接,或轉接語音信箱,也沒告知為何不來上班,結果在10月1日接到她的來信,說要她之前做的4天工資,請問有什麼解決方法, 愛來就來上班,不來就不來, 難道沒有制裁的方法?

基本上他既然有來上班了,表示公司與他之間已經成立了僱傭契約。首先, 他上班四天,既然有來工作,公司就必須給付工資。另外需注意的是,他曠 職超過三天,公司有沒有在三十天內解雇?如果沒有,就表示公司跟他之間 的僱傭契約還在,他可以要求回來上班,所以,告訴他可以來公司領薪水, 同時要求他簽署離職書,省得以後麻煩。

近日接獲某銀行催款通知信函,經去電查詢,方知家兄於85年以我土 地權狀向銀行貸款,目前無力還款,整個貸款過程皆未經過我本人認可 與出面對保,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卻成了擔保人,請教律師: 1. 銀行的放貸程序有明顯疏失,我能追究銀行責任嗎? 2. 我若以放貸程序違法向銀行提出抗議,家兄是否也涉「偽造文書」?

關於台端所提問之問題: 如果在未經您的同意下,您兄長私自偽簽、盜刻您的印文之行為,藉以向銀 行作為擔保人之用途者,確實已觸犯刑法上偽造文書罪責。銀行日後勢必會 提出訴訟要求您負連帶保證責任。您可以在法庭上跟法官說,這不是你所親 筆簽名,也沒有委託他人代簽,可以提出你那時往來書信的筆跡送請鑑定, 如果確認不是您所親簽,法官會視情形看說要不要職權告發將您兄長移送地 檢署偵辦。 如果法官沒有依職權移送的話,亦認定您不用負連帶責任者,銀 行也會去告發您兄長,將該筆帳目提列呆帳。

公司同事承認篡改公司與客人掛帳的對帳單及模具和空運費等費用,未 向客人請款,導致公司承受莫大金錢及商譽上的損失,經協商由她負擔部份賠償金額 目前手上持有她簽名願意負擔全額損失的證明,但因為該人還在負債中 聲稱房屋是公公借住的,先生待業中故現在無力支付,請問要如何執行以確保債權並追討?

關於台端所提問之問題: 其實該同事之行為業已觸犯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刑責,此係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之性質,換句話說,此事只要被地檢署檢察官知悉者,檢察官就會依職權起訴該名同事。但前提是,如果要提出告訴者,一定要備齊該名同事之犯罪事證! 一般法院受理此種案件情形下,起初都會試行雙方和解事宜,被告也會因為 恐日後將有刑責之壓力,而考慮以和解方式取得刑責上之輕判。此時,法院 就會製作和解筆錄(即被告願賠付多少金額予公司等),此和解筆錄在法律性 質上屬於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和解後續事宜是否順利與否,視渠等和 解內容而定,簡單的說,如果是現金同時一次交付的話,就沒有後續不履行 的問題。如果是以分期付款方式的話,就會有債務人不履行之情形發生。此 時,公司就可以憑藉該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提起 強制執行執行該名同事之財產。縱使該名同事名下毫無財產者,公司亦可藉 由執行程序取得對該名同事之「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該名同事名下有財產 時,再行強制執行。

我父親於去年過世了,其名下留有一間房屋和一塊田地,財產的自然繼承人有我後母,我,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由於後母要求將房屋和土地都給她,我們晚輩並不認同,因而一直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如果有而且過了期限的話該如何處理呢?

1、 因為繼承之故,您已是該房地實質上所有權人之一,只不過日後該房地恐對於他人(指全部繼承人以外之人)有法律上之紛爭時,辦理過戶登記,是對於他人具有法律上之對抗效力而言。換句話說,繼承過戶登記,並無期限限制。 2、 承上,只不過未按繼承發生原因限期辦理過戶登記者,會有地政機關辦理遲延登記之罰款,及遺產稅法上之罰款。

1.我想請問甲方若想將房屋過戶,乙方有權干涉嗎? 還有,買賣需一次付清所有金額嗎?(附註甲方與乙方為母女關係) 2.夫妻離婚後,女方堅持帶走孩子,但是要求每個月的教育基金,男方想帶回一個,女方不肯,這樣男方還是得每月支付教育基金給女方嗎?

1、 如果甲方係欲出售之房地真正所有權人者(即甲乙並非屬於借名登記),及該房地亦非出自乙方贈與,即 使是出自乙方贈與,但乙方贈與時並無附加任何條件者,無論甲乙係為母女關係,只要甲方係為成年人,且具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者,亦為該房地之所有權人者,均有權出售該房地,無須經過乙方同意。 至於買賣價金是否一次給付,或是分次給付,基於私法契約自治原則,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 2、 關於子女教養問題,如夫妻離婚後,雙方對於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聲請,由法院透過家扶機構的實地調查後,判斷父或母究竟何人方為最有利子女之利益者,將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該人任之,未有監護權之他方,則由法院訂會面交往之時間、次數及地點,及每個月需給付之扶養費用。

我朋友在五月中旬到職,與公司沒有簽約,也不知是否有試用期,她在七月底某天請假,結果下午就被告知不用進辦公室,雖有給付七月的勞資,但她能否申請資遣費用呢?

能否請求資遣費,端賴是否有試用期間而定。因試用期間依目前實務見解, 係採終止權保留說,故在試用期間內雖勞動契約已發生效力,但雙方皆保留 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行使該權利可容許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勞工不得 請求。惟試用期滿或雙方並無試用期間之約定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故雇主若非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勞工自得請求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人於前公司(外貿公司)已有25年年資,公司結束營業後我決定再開立新公司,但在這期間我皆是以個人的名義投保勞健保,請問若是我新公司成立的話,我一定要改以公司名義加入勞健保嗎?還是可以維持不變以個人身份繼續加入勞健保呢?

台端所謂以個人的名義投保勞健保,當係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與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無一定雇主 或自營作業者為限。所謂「無一定雇主」係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勞 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 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之勞工。所稱「自 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 工作者。台端自行開設新公司,自與上開規定不符。故應以新公司名義加入 勞保。

本公司過去並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但由於今年在人事部分做了部分 調整,因此想與員工們訂定勞動契約。 想請問: 1、訂定勞動契約前是否需要有何前置作業?(例如公告)或是有應注 意事項嗎? 2、可否先與員工訂立短期的契約(訂到年底),然後等明年一月時再一 起重新簽一份新的勞動契約?(配合公司年度結算)這樣做會否與法 不符?

1.只要符合契約當事人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無瑕疵,契約內容為適法、 可能、確定即可。 2.僅工作之性質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者,台端始得將勞動契 約約定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工作性質非上述四類,或是屬於繼續 性者,則不容台端任意約定,依法只得為不定期契約。若台端仍將之約定 為定期契約,則定期之約定部分無效,亦即將之認定為具有相同契約內容 之不定期契約。

我因家人重病跟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但近日公司將結束營業,會將目前的業務轉到總公司做。 有兩個問題請教: 1、如果現行員工有遣散費方案不知我是否也享有此權益? 2、員工福利金我是否也有相同權益?

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資遣費之事由,台端即得請求資遣費。惟 留職停薪,使原本為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故有 關年資之計算必須將留職停薪之期間予以扣除。至於員工福利金之部分,係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辦理,即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 方式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員工。

公司章程中如有規定違反或觸犯需負賠償責任,那此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嗎?或是有無違法? 例如:員工如有偷竊的行為需賠償二十倍。人員如果屢犯需賠償五十倍。

台端所敘之「公司章程」,應為工作規則。工作規則苟無違反強行法規定,仍 屬有效。惟工作規則必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始生效力。若不 合前開要件,「偷竊須分別賠償二十倍與五十倍」之規定,自無拘束之效果。

員工提離職但要求公司開立資遺證明,請問若開立此證明是否會影響到公司往後申請外勞之作業呢?

倘若公司開立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日後遭政府機關發現可能會就此部分事實 移送檢調機關,使公司因而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

勞工退休時簽名具領了退休金,但退休後發現領取的退休金低於應領金額,請問可否向原僱主追討? 如果可以追溯期限是多久呢?

一、可以。 二、自退休之次月起五年。

員工加班在工廠內附設的餐廳用餐,因塑膠椅老舊,因而傷及尾骨造成骨折請問這部份可算是工傷假嗎? 又醫生診斷證明,說明其應休養三週若此部份為公傷假,那超過的部份,應該為何種假?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利用 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 為職業傷害。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 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 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 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 雇主補足之,你可以依實際情形作判斷。

95年8月公司老闆以口頭向員工說明公司要現金增資500萬, 並請財務經理協助辦理員工信貸,將貸款金額投資到公司, 95年9月貸款核撥下來立即匯入公司帳戶(公司並沒有給我任何收據或收款證明);但公司從95年11月開始就沒發薪水, 我於96年3月離職, 後來得知當初增資只募到90萬, 且到現在並沒有做實際增資的動作,我向公司要求償還當初增資的錢及4個月未發的工資,公司老闆說願意歸還,但一直沒有歸還,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請老闆盡快還錢?

您可以檢具貸款、匯款的相關資料,以及在職卻未領工資之證明(如:勞工保 險卡、存摺影本…),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或請求勞 資調解,倘若公司仍遲遲不歸還,再訴訟請求。惟倘若您已確知公司不會付 款,也可直接起訴。

進公司時,公司要求簽一份「保證書」內容有一項為:本人服務未滿二 年者,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十萬元整。 現在尚未做滿2年,然後我想要 離職,不知道需不需要付這筆錢呢?

基本上,倘若公司果真依合約請求您給付該筆違約金,除非公司有涉及勞基 法第十四條之勞工可單方面終止契約之事由外,公司依合約請您給付違約金 是合法的。但建議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以減輕給付的負擔。另外,因為人情事理多半比法律更有調性,您可以先問問同事公司對於違約金的態度,或實際找相關人員洽談、請求,或許公司不見得會向您請求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