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4

我所從事行業為技術維修工程師,在進入公司時所簽下的員工勞動契約內有一條:員工於離職後一年內,非經公司之書面同意,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公司名義,對任職於公司期間內所提供服務之客戶,進行有關業務之競爭或不利於公司業務之行為。基於某些因素想要自行外出創業,但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一樣的客戶也會重疊,請問如果離職後又作同行,這條員工勞動契約會對我有什麼樣的影響?需要負哪些責任與賠償呢?

你所簽立的是競業禁止條款,關於你所需負的民事責任,如果勞動契約內有約定者,原則上從其約定(除非有顯不合理約定),如無關於此部分的約定,則公司需證明自己因此所受的損害額,進而向你求償。倘若你涉及洩漏公司的機密的話可能也會因此涉嫌刑事妨害秘密罪。

我目前在一間咖啡廳工作,應徵吧檯學徒,那時他有先說必須做滿6個月至一年,也有簽保證書,但紙上並沒提到必須做滿一年,只說離職前需提前15天講,和須配合公司規定,但也沒拿員工守則給我們看,我做了1個多月,我做不下去,但是他卻說如果要走,他會告我,如果真的告我會贏嗎?如果老闆答應能走,也必須要薪水減半,說是補償它的損失,和學習的費用,這樣是合理的嗎?而且應徵時他說底薪12000起,領到錢時,卻是底薪8000,包含全勤及責任金,加一加總共12000,請問這樣合理嗎?

首先必須先知道你所簽立保證書的內容為何及公司的員工規則內容才可以做較完整的回答。依據你陳述內容,無法得知公司是否有做員工教育訓練或花費其他訓練費用來增加你的工作能力,倘若有而且當初也有簽立相關的契約或口頭約定,則公司可以向你請求因此支出的教育費用。但依據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員工的薪資,如果公司違反此規定,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 訴。至於公司應徵時的明明告知底薪是12000起,還有全勤獎金或其他獎金者,讓你以為所領的薪水超過12000元者,導致你所領取的薪水減少,你可能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向老闆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獲得有利的判斷,仍需要視你所提出的證據作認定。

家母於去年十月在辦理我的勞健保轉出時,勞保局儘自將家母的勞保費中斷,卻也沒盡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家母勞保退休金仍有持續在繳交,由於家母選擇舊制也已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二十五年,如今因勞保局的作業疏失使家母面臨無法提領退休金的問題,先前向勞保局詢問得到的回覆要我們自己寫陳情書,因此事對我們小百姓事關重大,想在此請教您我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也可否請教如何寫陳情書,讓我們能盡快解決此問題?

首先你需要先確認是否真的是勞保局的作業疏失才將你母親的勞保中斷,因為中斷勞保程序上似應有你的母親的印章或有相關授權他人辦理退保的資料,才可以作轉出的動作。倘若你並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勞保局人員如何有所依據呢?如果確定真的是勞保局人員的作業疏失的話,你可以向勞保局表示勞保中斷應有如何的辦理程序,但該名勞保局人員卻自行作出違法的處份,損害到你的母親的財產權,請求撤銷勞保中斷的決定,甚至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方式(須於一定時間提出訴訟)。

我是某公司的會計助理,因某種原因公司資遣ㄧ位員工,也己付給他遣散費了,但因聽說勞基法有種規定,只要被公司資遣的可以在向勞工局申請基本勞工補助,所以公司必須要開資遣證明給他,他才可以跟勞工局提出申請,但現在煩惱的是,我應該如何開證明單呢?能否請你們幫幫我這個忙?

只要你離職證明上載明的離職原因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的情形,該名員工就可以申請補助了˙

我跟我父親在做水電行業,我們均屬無一定雇主的種類,之前有朋友口頭上請我們父子過去幫忙,結果於完工後領不到薪資,請問有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嗎?還有聽朋友也一起叫去做風管的師父也一樣領不到錢,不過好像有開芭樂票 給他。最近叫我們去工作的這個朋友還於7月底辦理停業,真不知道錢要不要的回來。

一、詐欺需要有意圖的故意才能成立。如果您的朋友在一開始請您幫忙之時,即有在完工之後不會給付您費用的意圖,便會成立詐欺;倘若您的朋友是因為之後財務發生問題而跑路,一開始沒有詐欺的意思,就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的問題。 二、對於您完工後領取不到任何費用,可直接依債務不履行起訴請求給付。

本人利用網路人力銀行尋得工作,在初次工作報到時公司只有簽署員工保證書(保證書內容沒有條列工作項目) ,但是工作後才發現工作內容多了許多項目(與網路人力銀行刊登不同), 如果我有保留當初公司在人力銀行所刊登的工作應徵內容項目,是否有法律效力,來舉證公司強制變更勞動契約?

你無法強制公司變更勞動契約,最多僅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是你需證明因公司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導致你有可能受損害,才可能獲得較有利的結果。

本人於今年七月二十號僱用一名大陸女子從事洗頭工作,本人在不知情該女子無工作證之下聘請,結果經有心人密告,於七月二十六被警方查獲, 本人也是覺得莫名奇妙雇用到無工作証人士覺得冤枉,想求助律師們,我出庭時要如何回答才妥當? 才不會被罰款太高? 因為本人從事家庭美髮收入有限,單親還要負責房貸、小孩費用 實在怕罰款太多負擔不起,希望你們能幫幫我,想出好對策、減輕罰則,謝謝你!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你雇用大陸人民的事証已經明確的話,你可以說明你確實不知道他是沒有工作證(如果你有做相關的查證工作更好)),並告知你的家庭狀況、財務負擔及已經知道錯了,請求再給你一次機會等語。

我的公司要與我簽訂工作未滿一定年限不得離職之契約,並要我提出一份契約書,請問一下,我應該要注意哪些方面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呢?

因您未清楚說明「何種契約書」,故以下針對簽定勞動契約時應注意之事項加以敘述。 一般來說,簽約的對象、有關您權利、義務事項,您皆需加以注意。在權利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薪資結構的問題(底薪多少),會涉及勞保投保金額的不同,以至於影響請求保費時的金額;在義務方面,則要清楚業務內容,以及所有應遵守事項,以免誤觸而需賠償。此外,若雙方對契約的內容有另為約定,需在契約中註明並且經雙方簽名為證。以上,提供您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