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4
你所簽立的是競業禁止條款,關於你所需負的民事責任,如果勞動契約內有約定者,原則上從其約定(除非有顯不合理約定),如無關於此部分的約定,則公司需證明自己因此所受的損害額,進而向你求償。倘若你涉及洩漏公司的機密的話可能也會因此涉嫌刑事妨害秘密罪。
首先必須先知道你所簽立保證書的內容為何及公司的員工規則內容才可以做較完整的回答。依據你陳述內容,無法得知公司是否有做員工教育訓練或花費其他訓練費用來增加你的工作能力,倘若有而且當初也有簽立相關的契約或口頭約定,則公司可以向你請求因此支出的教育費用。但依據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員工的薪資,如果公司違反此規定,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 訴。至於公司應徵時的明明告知底薪是12000起,還有全勤獎金或其他獎金者,讓你以為所領的薪水超過12000元者,導致你所領取的薪水減少,你可能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向老闆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獲得有利的判斷,仍需要視你所提出的證據作認定。
首先你需要先確認是否真的是勞保局的作業疏失才將你母親的勞保中斷,因為中斷勞保程序上似應有你的母親的印章或有相關授權他人辦理退保的資料,才可以作轉出的動作。倘若你並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勞保局人員如何有所依據呢?如果確定真的是勞保局人員的作業疏失的話,你可以向勞保局表示勞保中斷應有如何的辦理程序,但該名勞保局人員卻自行作出違法的處份,損害到你的母親的財產權,請求撤銷勞保中斷的決定,甚至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方式(須於一定時間提出訴訟)。
只要你離職證明上載明的離職原因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的情形,該名員工就可以申請補助了˙
一、詐欺需要有意圖的故意才能成立。如果您的朋友在一開始請您幫忙之時,即有在完工之後不會給付您費用的意圖,便會成立詐欺;倘若您的朋友是因為之後財務發生問題而跑路,一開始沒有詐欺的意思,就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的問題。 二、對於您完工後領取不到任何費用,可直接依債務不履行起訴請求給付。
你無法強制公司變更勞動契約,最多僅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是你需證明因公司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導致你有可能受損害,才可能獲得較有利的結果。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你雇用大陸人民的事証已經明確的話,你可以說明你確實不知道他是沒有工作證(如果你有做相關的查證工作更好)),並告知你的家庭狀況、財務負擔及已經知道錯了,請求再給你一次機會等語。
因您未清楚說明「何種契約書」,故以下針對簽定勞動契約時應注意之事項加以敘述。 一般來說,簽約的對象、有關您權利、義務事項,您皆需加以注意。在權利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薪資結構的問題(底薪多少),會涉及勞保投保金額的不同,以至於影響請求保費時的金額;在義務方面,則要清楚業務內容,以及所有應遵守事項,以免誤觸而需賠償。此外,若雙方對契約的內容有另為約定,需在契約中註明並且經雙方簽名為證。以上,提供您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