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6

甲客戶因公司解散寄來「公司解散通知」 請我們於三個月內完成『債權申報』,(公司尚有應收款未收回,並與甲客戶簽有質押擔保債權之合約),請問: 依法(或實務),債權該如何完成申報,公司權益才不會受損?

實務上,公司解散或是倒閉時,所召開的債權人會議,請債務人申報債權,一般債權人就是要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等資料,然後債務人或是所委託之律師就會按比例分配。因此,您可以詳實的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如出貨單、發票等單據陳報即可。

我去年匯款到一個朋友的帳戶請他幫我辦理公司認股事宜,(因為朋友在銀運考量不分配員工認股,而我也未要求朋友將錢匯回,等到今年公司確認可以員工認股 我也在上週將認股同意書寄出請他幫我處理。但湊巧就在週一 要處理時發現,他被其他銀行執行帳戶假扣押,原因是之前當保人的債務人不還錢,結果我的錢就在他的帳戶被扣住了。請問: 1、我可以用匯款證明當作證據來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嗎? 2、這樣的情況法官可能採信嗎?

一、依文所述,朋友的帳戶的錢是您的,所以您要主張取回,但已被假扣押。 二、此時有二種情形,其一是您將錢之所有權移轉予您朋友,您對他享有請返還相同數額之債權,此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可以是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的。 其二是您將該錢借放在他的帳戶,他只是幫您保管,所有權還是您的,所以不能被第三人所扣押。 三、綜上所述,主張錢的所有權還是您的看法,當然是對您較有利的。以此主張始可以提出訴訟。

我最近私人函給勞工局有關勞基法第74條問題,請勞工局協助,結果承辦公務員提一些事希望具體一點,我又函佐證資料,又去勞工局找承辦人為何不辦,又說要敬會各單位,結果我申訴勞工局被公司調職,我很不高興本案承辦拖延近2個月均未收到勞工局函覆文,我最近看了報紙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檢方疑涉刑法第138條的隱匿文書規定約談,請問:我函文給公務機關算公文書嗎?這位勞工局承辦人有否涉及刑責?

一、刑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所以您的私人函件不能算是公文書。 二、您所述的公務員辦事情形,尚未有犯罪之情狀,至多為辦事之疏忽而已。

1、我幫朋友做保人要如何自保呢 ? 請他簽本票或借據有用嗎? 2、現在他都非常正常繳本息,將來如我不想做他的保人我想更換銀行保人會很麻煩嗎 ?

一、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二、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本公司將加工發包給A某,但A某未經本公司同意將加工轉給B公司產品完成加工後B公司直接將產品送到本公司並簽收,A某拿著B公司開立的發票向本公司請款,但因為加工後的產品完全無法使用,造成本公司損失本公司拒付全額款項,雙方合意後支付部份貨款給A某,但A某並沒有將款項交付B公司,B公司發了一封存證信函給本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本公司才知道所有的事由。請問:本公司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自保嗎?

一、來文所述原初貴公司是與A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貴公司與B公司沒有法律上關係。 二、因為履約發生瑕疵爭議,所以貴公司與A公司達成協議,支付伊部份貨款;即令貴公司收獲A公司轉交B公司之發票報稅,然不表示貴公司與B公司有成立契約關係。 三、既然貴公司與B公司無契約關係,就無須負擔貨款之義務。

捐給給流浪動物之家或是其他動物保護團體之收據是否可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列舉扣除額有關捐贈的規定,就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是否以抵稅的,因此,台端捐贈所屬上述範圍是得以抵稅的。

因跟同事有公事上的不愉快,所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把跟對方的對話內容寫出來,文章裡雖然未指名道姓是誰,但有用難聽的字眼形容對方,此篇文章也被對方發現,且列印下來與我理論,對方暗中還用錄音筆錄下我承認文章是我所寫,對方說要控告我公然侮辱,但口頭上有要求我道歉及將文章刪除及寫一篇道歉文章,就不追究,但要保留法律追朔權,我都照做了,但對方事後又說要控告我。

一、你所述內容雖然可能有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他人者)、第三一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者)之侮辱或誹謗內容,但未指名道姓,對於是否需透過解釋或其他方式才知道所指為何人,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成罪,或一定成罪,要視具體內容判斷。 二、對方的要求就是要搜證,如果他曾說過不追究,對於您的民、刑事責任,其實都算是有利的,因為法院對於這種情形,通常都督促雙方和解,實際上您們不是已經和解了嗎?所以不用太擔心。

公司最近執行專案召募新人,並給予近一個月的職前訓練,在訓練期間還 有訓練津貼及餐點,如果訓練結束,通過考評並獲錄用者想放棄這個工作。請問:公司有權要求賠償訓練期間所支付的津貼及培訓費用嗎?

一、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二、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1、本票沒有蓋手印,有簽名蓋章,這張票有效嗎?如果印章是他人冒蓋的該如何認定? 2、股份有限公司更換負責人是否需全體股東同意? 3、如果公司銀行帳戶被負責人給私自鎖住,股東應該如何保障權益?

一、簽名與蓋章、蓋手印是同等效力的,所以這張票是有效的。印章若確為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蓋印責任由本人說明,印章若非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的,由持票人說明。 二、更換負責人不需全體股東同意。 三、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透過表決方式更換負責人。

我2年多前將台中的套房租給一位小姐,契約期滿後就沒打契約,一直都是一位莊先生付房租,但是這些年房租都是欠2.3個月才付清,大樓管理費也是遲遲不繳,因我人在高雄工作。所以也請朋友催討,不過都遇不到人,現在我想賣房子,也寄了存證信函給他,但對方仍不接電話,還出言不遜 ,我查過目前是不定期契約,依民法我是可以終止契約的 。 請問: 1、我只知道他對方的姓名及電話,我可以告他嗎? 2、我查過還要1000元訴訟費,不過要多久時間會開庭呢?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因此,您可以原本承租人所承租的地址為其居所向該地區之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至於無法送達之問題,屆時再請法院發文向戶政機關查詢確切人別資料即可。所以,您應可提出訴訟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