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6
實務上,公司解散或是倒閉時,所召開的債權人會議,請債務人申報債權,一般債權人就是要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等資料,然後債務人或是所委託之律師就會按比例分配。因此,您可以詳實的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如出貨單、發票等單據陳報即可。
一、依文所述,朋友的帳戶的錢是您的,所以您要主張取回,但已被假扣押。 二、此時有二種情形,其一是您將錢之所有權移轉予您朋友,您對他享有請返還相同數額之債權,此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可以是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的。 其二是您將該錢借放在他的帳戶,他只是幫您保管,所有權還是您的,所以不能被第三人所扣押。 三、綜上所述,主張錢的所有權還是您的看法,當然是對您較有利的。以此主張始可以提出訴訟。
一、刑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所以您的私人函件不能算是公文書。 二、您所述的公務員辦事情形,尚未有犯罪之情狀,至多為辦事之疏忽而已。
一、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二、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一、來文所述原初貴公司是與A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貴公司與B公司沒有法律上關係。 二、因為履約發生瑕疵爭議,所以貴公司與A公司達成協議,支付伊部份貨款;即令貴公司收獲A公司轉交B公司之發票報稅,然不表示貴公司與B公司有成立契約關係。 三、既然貴公司與B公司無契約關係,就無須負擔貨款之義務。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列舉扣除額有關捐贈的規定,就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是否以抵稅的,因此,台端捐贈所屬上述範圍是得以抵稅的。
一、你所述內容雖然可能有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他人者)、第三一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者)之侮辱或誹謗內容,但未指名道姓,對於是否需透過解釋或其他方式才知道所指為何人,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成罪,或一定成罪,要視具體內容判斷。 二、對方的要求就是要搜證,如果他曾說過不追究,對於您的民、刑事責任,其實都算是有利的,因為法院對於這種情形,通常都督促雙方和解,實際上您們不是已經和解了嗎?所以不用太擔心。
一、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二、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一、簽名與蓋章、蓋手印是同等效力的,所以這張票是有效的。印章若確為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蓋印責任由本人說明,印章若非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的,由持票人說明。 二、更換負責人不需全體股東同意。 三、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透過表決方式更換負責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住居所。因此,您可以原本承租人所承租的地址為其居所向該地區之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至於無法送達之問題,屆時再請法院發文向戶政機關查詢確切人別資料即可。所以,您應可提出訴訟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