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7

本人為刑事上侵占案件不起訴處分之被告,但原告在刑事未判決之前,民事上又以損害賠償一案,以一百萬元供擔保,假扣押本人不動產,本人申請限期起訴,起訴後,法院調解,調解時對方不出庭,第一審中開一次庭,第二次通知出庭,對方於出庭前一星期又撤銷民事訴訟。請問: 1、我該如何請求賠償?2、在什麼情況下無須舉證條文?

一、對於假扣押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本案敗訴而證明有損害之情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一種是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或類似之情形,不過也要證明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協議分割遺產,不參與分配者,仍象徵性分給少許,若判決分割有須如此嗎? 判決分割能說自己那份不要而指定給某繼承人嗎?

一、若未拋棄繼承,則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二、權利並非義務,因此繼承人要將權利給第三人,是允許的。但是,因為遺產繼承權在未破壞公同共有關係前,尚非可以移轉權利。所以說,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可以「象徵性分給少許」。 三、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贈稅與的問題,是可以考慮請法院按自己的意思下判決。

請問律師,我在醫院上班,有同事到處散播說:我說了某個單位非常髒(感染高),但這並非事實(我並沒說,且該單位也並未如此),請問我可以告她毀謗嗎?

一、刑法第三一○條的誹謗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行為。 二、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也就是說不是任何的他人侵權行為都會被視為刑法的犯罪行為,此點應加以說明。也就是這個損害他人名譽行為,必需要嚴重到刑法認為這個人的行為不是民事賠償可以解決,所以必要用刑罰來對付這個從事不法行為之人。 三、但是,每個人對於被人家說了不實在或不好的文字、言語,都會認為是被謗誹,所以若以主觀的標準,很難定出刑罰的原則,所以被損害名譽的標準必需是客觀的,不能因人而異的。 四、台端所述該人若到處說某件事,就有散播的意圖;「說某個單位非常髒」的不實在言語,有無必要以刑罰處罰該人呢?基本上,若無其他特殊因素,應該認為這個不法行為的不法性,用民事損害賠償對付他就以足夠,尚不致於要認為這個行為是犯罪。

因幫人做保,目前帳戶所有存款皆以被凍結,車子目前還在繳納貸款中請問:1、車子有可能被假扣押嗎? 2、如果我現在趕緊繳清貸款,盡快過戶與親人,可否避免掉被扣押的情況呢?

一、債務人的財產,若在債權人可以查閱到的情形下,是有可能被假扣押。 二、若於未違反強制執行之際的脫免責任情形下,將財產過戶予其他人,是所有權人的自由。

本人在15年前因公司房屋後面有增建(違建) 與樓上住戶發生法律訴訟,後來在雙方律師見證下達成和解,本人同意每月多支付大樓管理費1500元為和解的條件,在此條件下對方也不能再提出任何法律的訴訟,數年來本人按時支付此管理費,但現在對方單方面要求多支付此費用。我想請問三個問題 : 1、本人没有違反任何和解的條件下,對方是否可以再重新提出任何法律的訴訟? 2、對方單方要求多支付此費用,本人是否可以拒繳多出來的費用? 3、現在本人因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以保護自己?

一、原則上,和解契約就是各退一步達成無爭議的新的法律事實狀態,因此,在沒有新的條件下, 是不會有新的爭議,既無爭議就不會有訴訟的問題。 二、和解契約的相對人,在和解契約的雙方均履行權利義務的情形下,應不能超出原本和解契約所未約定的條件加以主張。 三、因台端所述是違建情形,所以對方是否無理提出訴訟,不是您能控制的。但是管委會的態度,您應該加以掌握。

因為支票沒管好,被人冒用,並因此被告詐欺該怎麼辦? (因為也不知被開出多少支票、開立金額、時間...)

一、若已無奈成為被告的話,可以寫自述書的方式檢附證物、證人,向檢察官說明始末,以取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簽結之處分。 二、可以登報說明該情形,以示清白,並有客觀之證物(即登報內容)留存。

因詐欺案告對方,可是被告未出庭,經法院拘提才到案說明,被告開庭時聽說他有承認欠款,只是金額不對,因他連續背信行為,我追加前二次不足額金額才會金額不對 。請問 : 1.他也承認有此事件也承認久款之事,那此詐欺案,我勝訴成功率有多少? 2.他反駁金額不對,對案情會不利嗎?(我覺得欠一元和欠100萬有何不同,是詐欺) 3.下次開庭時我要注意什麼?

一、被告有承認欠款,是否有詐欺或背信或侵佔的故意,仍要有進一步資料才能評估被起訴的機率。 二、 金額有些許差異,尚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該人客觀上的欠款行為,是否是基於犯罪的故意為之。 三、下次開庭,若對方確有犯罪的故意,將重點放在對方的犯罪故意方面,例如可以舉出相關證事說明對方的客觀行為,確係故意為之。

因為之前偷了公司的貨,大約7萬元左右,後來被發現也提告了,最近要開庭了 。我想請問:我之前一直想跟公司和解但公司不肯,還說要我賠350萬才肯和解,但我真的沒辦法拿出那麼多錢,如果我在開庭時都認罪,但對方不和解,那這樣一定會被關嗎?

一、一般說來,若無前科屬初犯,且竊取金額不大,亦有和解誠意有悔意,判決易科罰金之機會頗高。 二、換句話說,如果確如所述受害金額為七萬元,檢察官或法官原則上多會勸說受害人不要請求過高的金額,以免無法和解,且不合理的要求不合於民法損害賠償之請求。 三、因此,若您確有和解的誠意,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法官向被害人為合理之和解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