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12
一、刑法所謂的「毀謗罪」,主要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的說,要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而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人格地位之事實。但是本件台端所指的情形是以簡訊方式指責對方,所以沒有「意圖散布於眾」的問題。 二、至於對方離家不養小孩的情形,請你弟弟考慮有沒有要提離婚訴訟,可以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的事由主張離婚,小孩的部分請 法院判給弟弟扶養,並命對方每個月給付固定的扶養費用。
仲介一般就是居間契約,只要買賣雙方成立契約後,就有給付仲介費用之 義務。
一、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就是說工程款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二、依上所述,不論該八十九年之工程款之到底是否存在,都已經時效消滅了,亦即假的當然不能請求,就算是真的,也時效消滅得拒絕給付。
一、若依租賃契約內容,房東得處理遺留傢俱,應無侵占之構成。原則上,類似之房客留下之物由房東處置之情形,大部份至多為民事糾紛,並無刑事犯罪之成立,因為基本上房東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沒犯罪之故意。 二、檢察官分別訊問房東及房客乃偵查上常有之習慣,並無利與不利之結果。 三、他人代簽是否有代理之效力,應依簽約當時之情境及相關事證作個案之判斷。
一、解除契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合意解除,一種是單方片面解除。(也有區分為意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所謂意定解除就是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就是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如果在沒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之要件情形下,單方面主張解除契約就有違反契約之情形。 二、若賣方有上述違約之情形,對於賠償之規範視契約內容而定。原則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以下,對於定金之收受於解約時該如何辦理,有詳細之規定請參照(因為條文內容很多),大體上該簽約金於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其次,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三、各期付款金額,依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沒有作規範,所以雙方如何約定,就依約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