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12

我有個問題想請教你,因為我弟他老婆已經離家好久了把小孩丟下不管沒有盡到做母親的責任,甚至還很大膽的給另一個男生載來載去的,也被我弟親眼目睹,也有好多人看到甚至我老姊也看到!也因為這樣一氣之下傳了一通訊息給他,訊息內容是:討客兄也討好看點,討那個這麼難看!請問這一句話是不是就有犯到"誹謗罪."呢?那是因為一氣之下而傳的!他老婆已經好久都沒有回家,電話也不接,小孩又丟下讓一老在照顧;另外請問一下我們能告他什麼呢?

一、刑法所謂的「毀謗罪」,主要的構成要件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的說,要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而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人格地位之事實。但是本件台端所指的情形是以簡訊方式指責對方,所以沒有「意圖散布於眾」的問題。 二、至於對方離家不養小孩的情形,請你弟弟考慮有沒有要提離婚訴訟,可以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的事由主張離婚,小孩的部分請 法院判給弟弟扶養,並命對方每個月給付固定的扶養費用。

我購屋,簽約金已付,如今想不買,依照契約簽約金没收,但仲介公司要我付服務費 我可以拒絕嗎?

仲介一般就是居間契約,只要買賣雙方成立契約後,就有給付仲介費用之 義務。

原公司負責人已於去年2月歿,現兒子接手 但近日有廠商來電說89年的工程款尚未結清,因為此案件無人知道當初是何種原因扣廠商貨款(總計120萬扣18萬) 但原負責人從來不欠人錢,所以懷疑是廠商想趁兒子接手後想坑一筆。 請問: 這種情形如果上了法院,會是誰較有勝算呢?

一、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就是說工程款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二、依上所述,不論該八十九年之工程款之到底是否存在,都已經時效消滅了,亦即假的當然不能請求,就算是真的,也時效消滅得拒絕給付。

1. 我們依租賃契約處理遺留傢俱,算是侵占嗎? 2. 針對此事開庭時後,檢察官把我們支開與房客對談,檢察官是什麼原 因才會這樣做?是數落房客,還是對我們不利? 3. 他推說合約不是他蓋章的,而是老婆代蓋,合約有公司及老婆蓋章,請問這樣有成立合約效力嗎?

一、若依租賃契約內容,房東得處理遺留傢俱,應無侵占之構成。原則上,類似之房客留下之物由房東處置之情形,大部份至多為民事糾紛,並無刑事犯罪之成立,因為基本上房東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沒犯罪之故意。 二、檢察官分別訊問房東及房客乃偵查上常有之習慣,並無利與不利之結果。 三、他人代簽是否有代理之效力,應依簽約當時之情境及相關事證作個案之判斷。

97年5月9日賣房子一棟,並於當日簽訂買賣契約書與收受簽約金壹佰萬元(支票5/9日因需票據交換尚未轉入),辦理手續之代書為賣方委託,於事後發現總價款貳仟肆佰萬元,竟寫成貳千肆佰元,各期付款金額更有諸多不合理之處。請問: 一、如果想解約法律之規範如何? 二、已收受簽約金是否只需退還壹佰萬元,還是需付賠償金?如需付賠償金是多少?(其他代書說買方可以要求壹佰萬元賠償金) 三、各期付款金額法律是否有明定?是如何規定呢?

一、解除契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合意解除,一種是單方片面解除。(也有區分為意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所謂意定解除就是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就是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如果在沒合意解除及法定解除之要件情形下,單方面主張解除契約就有違反契約之情形。 二、若賣方有上述違約之情形,對於賠償之規範視契約內容而定。原則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以下,對於定金之收受於解約時該如何辦理,有詳細之規定請參照(因為條文內容很多),大體上該簽約金於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其次,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三、各期付款金額,依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沒有作規範,所以雙方如何約定,就依約定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