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05
來函似乎所指廣告公司用您所拍的帶子使用,卻又使用於原初非約定的範圍。如上述情形,您對於系爭帶子享有著作權,而廣告公司使用該帶子,應得到您的同意,因此,您可以發函向廣告公司說明您的主張,您的主張大略可以敘明您與廣告公司原本約定的內容,說明廣告公司違反彼此約定,已有侵權行為之構成,應與您協商,再視廣告公司之回應而為下一步之行動!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如果您擔心有問題,可以先向查號台查詢地檢署的電 話(記得:不要按寄來傳票上的電話查詢!),然後確認是否有該傳票上的「 股別」,再向該股書記查詢是否有此案件!若有此案件,再向書記官查 詢案由的部份!
關於台端的問題,應指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所謂的和誘,係指得到被誘人的同意,而加以誘拐。但該罪前提要件是,要使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吃吃飯聊聊天,沒有意圖使該名女子與其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完全脫離監督關係或使其他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之監督權陷於不能行使之狀態者,應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另外,如被誘人係未滿16歲者,因為其心智尚未成熟,很容易被引誘,所以法律上規定,此種情形並非屬於「和誘」,擬制為「略誘」,所謂的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但前提要件還是要符合「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
關於台端的問題,其實可以寫個書狀「刑事聲請狀」載明執行案號、負責你案子的檢察官股別,你的姓名等,敘明你的情形,請檢察官延後執行日期,如果是這種新婚類似的情況,通常檢察官都會盡點人情,會改執行報到日期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按勞工除受到職業災害可請求勞工保險給付外,勞保對於其他普通傷病、殘廢、老年、死亡之情形,亦得請領相關給付。故貴公司若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就算傷害之發生係因勞工本身所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之給付,貴公司仍須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