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10
一、台端與資方已成立勞動契約,無論為定期為不定期契約,資方都不得無理由終止契約。 二、除非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情形,否則資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契約,資方若有違反,台端得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請求給付薪資。
如果原告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後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被告要能證明被假扣押有所損害,始能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原告的假扣押沒有造成被告的實質損害,原告之後還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保金。
一、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二、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您所述的問題,是指借票後,借票之人因故未能將金錢存入帳戶,以致於出借人必需自己墊款可能造成損失的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因此您出借的支票未蓋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借票人可能已經將支票轉出去了。如果票據未讓出,請借票人還票即可。 二、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這時在法律上,因為發票人要對持票人(就是指您朋友交付支票之第三人)應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所以除非有在法律上得以對抗持票人之事由,否則必須為付款之責任。有的人因為害怕負責任,所以去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但這是不可行的;向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因為銀行會轉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此可能構成誣告罪責,應加以注意。 三、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在法律上只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假處分就是指提供擔保向法院表示該支票之付款情形是有爭議的,希望能透過法院訴訟達到拒絕付款的效果。不過詳細的主張內容,每件個案有所不同。但是,大方向而言,只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方式,才能達到您目前想要的法律效果!
有關所述情形,主要在於買方認為所附條件在相約日期未成就,所以得主張契約失效。而您認為雖然相約日期已到,但是銀行準備通過貸款,所以買賣契約不能算是條件未成就,所以您可能認為對方不能無故拒絕履行契約,因此,您若有收受訂金的話,您可能有想要沒收訂金之類的想法,或是主張對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看法。實際上,因為在相約日期的約定之條件,雙方並未說明的相當清楚,因此,雖然銀行正在審核貸款是否通過,然而買方是否得不配合辦理貸款,當屬有疑。問題在於約定的日期,是指銀行送審的日期,還是說銀行通過的日期,並非明白。此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來解決此爭議會較妥適,去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本案之各項情狀判斷,並非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