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10

1、如果已經通過公司的試用期且公司有發與聘用證書,那主管可以隨時叫員工走人嗎? 2、應該如何保障工作權益呢?

一、台端與資方已成立勞動契約,無論為定期為不定期契約,資方都不得無理由終止契約。 二、除非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情形,否則資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契約,資方若有違反,台端得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請求給付薪資。

1、若原告之前有對被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繳交擔保金,若原告 敗訴後,此擔保金是否用於被告之賠償金? 2、若被告之賠償金不被允許,是否此筆擔保金可全數由原告領回。

如果原告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後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被告要能證明被假扣押有所損害,始能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原告的假扣押沒有造成被告的實質損害,原告之後還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保金。

本人於民國86年7月任職於E公司,負責人除答應給15%的技術乾股外,並有將我列名於股東名冊上 91年6月因發現公司負責人私用公款,導致帳目不清楚,故而離開 E公司負責人要我簽下股份無條件轉讓書,我並未簽名,事後得知E公司將我從股東名冊上除名,請問此事應如何做,才能討回公道?

一、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二、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我朋友因生意周轉所需,跟我商借3張支票來延遲對廠商付款時間,支 票是開朋友公司的抬頭,沒蓋禁背 此外也有簽3張支票的借據,借據內要求他在到期前15天必需將票款存入,但他前天告訴我他因手上的案子結案收款時間延誤,因此無法如期將票款存入而要求我辦止付,但我目前也無多餘的錢先存入辦止付 下個月票就要到期 。 請問:我是否可以做何動作避免支票跳票或辦止付?

您所述的問題,是指借票後,借票之人因故未能將金錢存入帳戶,以致於出借人必需自己墊款可能造成損失的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因此您出借的支票未蓋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借票人可能已經將支票轉出去了。如果票據未讓出,請借票人還票即可。 二、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這時在法律上,因為發票人要對持票人(就是指您朋友交付支票之第三人)應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所以除非有在法律上得以對抗持票人之事由,否則必須為付款之責任。有的人因為害怕負責任,所以去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但這是不可行的;向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因為銀行會轉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此可能構成誣告罪責,應加以注意。 三、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在法律上只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假處分就是指提供擔保向法院表示該支票之付款情形是有爭議的,希望能透過法院訴訟達到拒絕付款的效果。不過詳細的主張內容,每件個案有所不同。但是,大方向而言,只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方式,才能達到您目前想要的法律效果!

我於今年11月份於知名仲介公司代書見證下,完成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其中備註對方必須在銀行同意貸款8成之條件下,並相互約定一期間申辦貸款事宜,相約日期到時,經仲介詢問雙方是否願意等一家銀行貸款狀況雙方皆同意(分行已通過,已將公文送至總行),又經過幾天(銀行尚未回覆)買方即說約定日期已到,因此不買了,煩請告知相關法律處理方式。

有關所述情形,主要在於買方認為所附條件在相約日期未成就,所以得主張契約失效。而您認為雖然相約日期已到,但是銀行準備通過貸款,所以買賣契約不能算是條件未成就,所以您可能認為對方不能無故拒絕履行契約,因此,您若有收受訂金的話,您可能有想要沒收訂金之類的想法,或是主張對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看法。實際上,因為在相約日期的約定之條件,雙方並未說明的相當清楚,因此,雖然銀行正在審核貸款是否通過,然而買方是否得不配合辦理貸款,當屬有疑。問題在於約定的日期,是指銀行送審的日期,還是說銀行通過的日期,並非明白。此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來解決此爭議會較妥適,去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本案之各項情狀判斷,並非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