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09

我與人合夥生意,但為不記名股東,生意的帳都是由朋友主管 96年8 月成立至今,所有月份帳目報告皆為虧損,朋友並不斷宣稱預備金不足,以致他必需自行補填虧損,若他回報的帳目交待不清楚 ,像是無法提供發票、單據、開銷明細,而且也未登記數量、單價及一些沒有經過同意的支出等等,且有廠商可以作証朋友有收取回扣事宜,因以上行為導致公司大量虧損。 請問: 就此情形可否提供解決方法?友人作帳不清是否構成詐欺?

一、您與朋友合夥做生,形式上就算未登記為名義人,實質上仍屬有合作性質或合夥性質的法律契約。 二、 就上述契約內容,您與朋友約由朋友負責事務之處理,另則有約定到有關財物部份事項,委由朋友處理。因此,另外您與朋友間還有一種委任關係的法律契約。 三、 如果就該委任事務(所指為處理財產上的事物),朋友就支出有以少報多,收入有以多報少,或是向廠商收回扣的情形,就有可能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嫌。 四、 原則上,應先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方法每個案例不一定相同,可以請證人作證,可以向廠商要發票影本等等。其次,靜下心來與朋友詳談,以和氣生財的方式,將問題解決。萬不得已,再發存證信函。進入訴訟,是最後手段。

沒經過他人同意在網路公開其資料 如住址、電話有犯法嗎?

一、如果是因為業務上或職務上或因利用電腦等取得他之秘密資訊,加以無故洩露,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以下之洩秘罪。 二、如果所述電話、地址之取得非有業務上等關係,例如取得自當事人自己公開的資訊,雖不一定會構成上述之罪。但是,對於無故公開他人之電話、地址行為,仍有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若因此造成損害,就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如何更換連帶保証人? 親戚三年前買房子,請我做連帶保証人,但我已不想負擔這個責任,想請對方更換保人,請問更換連帶保証人該具備什麼條件? 2、請問在一篇「取消連帶保証人」這篇回覆中有提到「銀行房貸的保證人,通常定有期限」,這裡指的期限是指對方向銀行貸款的期限嗎?

一、有關如何更換連帶保証人之問題:您擔任親戚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表示您與銀行間(債權人)成立了保證契約,要請親戚更換保證人,有二個條件,第一要找到新的保人,第二要債權人即銀行的同意。 二、 有關「銀行房貸的保證人,通常定有期限」之問題:一般保證契約,原則上會訂有期限,因為每種貸款的保證期間並不一樣,還是要看保證人與銀行間所簽立的契約約定為準。

本人及本人父親投資一股份有限公司,佔有股份為55% 目前負責人(董事長)並非最大股東,由於經營理念不合。 請問: 1、我們可否要求召開股東會議並要求更換負責人? 2、本人父親掛名董事,而本人僅為一般股東但也在公司服務,日前 負責人曾宣稱要將本人自公司開除,他有權如此做嗎?

一、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會分為股東常會及臨時會,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台端所述情形,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所以欲改選董事等行為,可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負責人得否將員工開除,就公司得否任意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之問題。公司與台端成立僱傭之勞動契約,不論是何人擔任負責人,均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範行為,若台端沒有具備構成任何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公司不能開除台端。結論乃是該負責人之權力,仍受勞基法的規範,否則董事會得出面處理。

這是一家屬於醫學美容的股東有限公司,我原本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公司想吸收我,50萬股金成為股東,但因我沒有資金可投資,所以經公司協商,決定用我的名字先做負責人,屆時再辦創業貸款 辦理貸款之後公司條件無法審核,而我卻掛上虛名負責人,毫無實質經營權 所以我在96年12月31號決定離職,因為公司營運不佳,造成許多員工無法領薪,我怕到時候勞資雙方若有問題,必須由我出面,請問要如何才能解決呢?

有關所述情形,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而約定由您擔任公司負責人。因此,有關該公司結束之後的權利義務關係,分為內部、外部而言,內部而言,是指您與共同出資者的關係,外部而言,是指公司與第三人(包括稅捐機關、員工)關係。對於您們的合作也好、合夥也好的夥伴關係,因為可能原始沒有約定非常清楚,因此,有必要在此時間點再作進一步的確認。所以,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予各合作者,將您想表達的事情,在書面上陳述後通知各合作者,之後,再就形式上負責人應行負責之事務,與各合作者討論後續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