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08
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所謂支付命令,就是你寫一個訴狀,內容是請法院發函向債務人催告是否同意有積欠你十一萬元,如果對方沒有意見,這支付命令就發生確定的效力,以後可以向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二、你可以約他出來,並請證人陪同見證確實對方有向你借貸十一萬元;在約談時,你可以提出少付利息或是分期,或是其他優惠條件,使得對方較有意願與你對談。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一、 通常檢察官台端您帶同證人,其實大多以方便起見,因為如果當事人可以自己帶證人到署說明的話,檢察官也不用費功夫去寄傳票,如果台端覺得不妥,其實大可當庭跟檢察官說,請他用傳票傳證人,因為證人要收到傳票比較好向公司請假等等。 二、台端本件應係告訴人的身份,其實可以不用當庭才提出書狀,畢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學過速讀!所以台端可以寫「告訴理由補充狀」到地檢署,把案號、股別寫清楚,要告的事實是什麼,如有證據可以加以證明你所說的事情,要告的法條是什麼,再把證據影印乙份附在狀紙後面即可,記得自己也要留底。 三、檢察官大多會在偵查案件時勸諭雙方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檢察官也會按照證據程度的判斷,作為起訴被告或不起訴之標準,所以台端不用擔心,可以請檢察官幫忙協調。
一般來說,令尊自己本身對外的行為,在法律上本來就不會牽扯到任何人,就算他在外欠債,債權人也沒辦法直接要你們家人(包括令堂)負責,除非有發生繼承或有表現代理(即台端有任何授權的行為,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係令尊有代表台端之情形)外,否則登報表示如「斷絕父子或父女關係」、「在外一切行為概不負責」等語,其實都沒有法律上之效力的!
公司更名不影響您和該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影響您與該公司間的法律關係。公司是法人,其公司名稱就像是自然人的名字一樣,自然人改名字,還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司更名還是同一間公司,該公司與其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與更名前是同樣效果的!
一、您的文章主題是負責人需以私產償還公司債嗎?就此問題,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對他人有侵權行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原則上,負責人是不需要以私產償還公司債務。 二、就案例情形,若車輛乃屬私人若有,且貸款亦屬私人繳納,公司清算或停業,並不用以該車輛列人公司財產加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