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3.08

朋友去年向我借款我十一萬周轉 其中五萬我有匯款單,其餘的六萬是 以現金給付 目前他一直逃避不願與我處理債務、電話也不接 而我也不知他的地址,只知他的名字及手機號碼。 請問: 這樣我該如何討回我的款項?有什麼方法能讓他出來跟我解決嗎?

一、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所謂支付命令,就是你寫一個訴狀,內容是請法院發函向債務人催告是否同意有積欠你十一萬元,如果對方沒有意見,這支付命令就發生確定的效力,以後可以向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二、你可以約他出來,並請證人陪同見證確實對方有向你借貸十一萬元;在約談時,你可以提出少付利息或是分期,或是其他優惠條件,使得對方較有意願與你對談。

我提出刑事勞資告訴,近期已收到檢察官傳票,但檢察官補了一句帶同 證人、證據資料到庭,到庭前先試和解。請問: 一、但疑問是證人有的不是我熟的朋友,且這些人的聯絡電話、地址、姓名都已詳細提供,為何是我請證人呢?這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我有何公權力請這些人出庭? 二、證據資料是要用答辯狀方式當庭給檢察官,還是要補那些名稱狀紙? 三、我從到勞工局前、後均已盡力和資方和解,但最後就是沒辦法才提告訴的,請問檢察官之意思是要我再如何作為呢?和解無效之結果要如何向檢察官說明呢?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一、 通常檢察官台端您帶同證人,其實大多以方便起見,因為如果當事人可以自己帶證人到署說明的話,檢察官也不用費功夫去寄傳票,如果台端覺得不妥,其實大可當庭跟檢察官說,請他用傳票傳證人,因為證人要收到傳票比較好向公司請假等等。 二、台端本件應係告訴人的身份,其實可以不用當庭才提出書狀,畢竟不是每個檢察官都學過速讀!所以台端可以寫「告訴理由補充狀」到地檢署,把案號、股別寫清楚,要告的事實是什麼,如有證據可以加以證明你所說的事情,要告的法條是什麼,再把證據影印乙份附在狀紙後面即可,記得自己也要留底。 三、檢察官大多會在偵查案件時勸諭雙方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檢察官也會按照證據程度的判斷,作為起訴被告或不起訴之標準,所以台端不用擔心,可以請檢察官幫忙協調。

因父親在外一些行為造成家人的困擾,且屢勸不聽,想問如果登報聲明 家父在外行為與家人一律無關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令尊自己本身對外的行為,在法律上本來就不會牽扯到任何人,就算他在外欠債,債權人也沒辦法直接要你們家人(包括令堂)負責,除非有發生繼承或有表現代理(即台端有任何授權的行為,致使第三人誤以為係令尊有代表台端之情形)外,否則登報表示如「斷絕父子或父女關係」、「在外一切行為概不負責」等語,其實都沒有法律上之效力的!

請問如公司只是更名,會影響我和這間公司在債務或契約關係上的權益 嗎?

公司更名不影響您和該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影響您與該公司間的法律關係。公司是法人,其公司名稱就像是自然人的名字一樣,自然人改名字,還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司更名還是同一間公司,該公司與其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與更名前是同樣效果的!

公司因經營不佳而負債,但之前我(負責人)有跟公司借票支付車貸且是 買我媽的名字,當時有經股東同意,但因為我都沒支領薪資(原每月45000) 就叫公司於車貸票期到時直接從薪資接扣,但因現在公司經營不好,如果要停業或清算 那我的車輛必須拿出來清償嗎?

一、您的文章主題是負責人需以私產償還公司債嗎?就此問題,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對他人有侵權行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原則上,負責人是不需要以私產償還公司債務。 二、就案例情形,若車輛乃屬私人若有,且貸款亦屬私人繳納,公司清算或停業,並不用以該車輛列人公司財產加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