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8

我與朋友合資做生意有一些金錢糾紛,目前他打算將ㄧ家店的使用權讓渡給我,但是我不知道讓渡給我使用是否合法?因為那家店與位置是向ㄧ位二房東租的,意思就是包含租位置與器具的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不知道簽讓渡書後,我即可擁有使用權嗎(但不可讓二房東知道)想問的是這樣有問題嗎? 我還該注意些什麼?

一、原則上,對於二房東而言,有違約轉租的問題,但如果您確實有依所述狀況使用的必要,應注意二點。 二、您朋友若享有原始的租位置的使用權及器具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所謂讓渡,就是將上述的權利移轉給您,您應加注沒有任何第三人會對之後的 您主張任何權利,否則該人違約應賠償您。 三、因為租的位置可能會收回去,是否要約定就此部份您朋友應如何負責任。

民眾「甲君」常酗酒後就打電話向警察分局或派出所謊報打架鬧事或失竊等,讓警察疲於奔命,「甲君」以此為樂並向人炫燿,警察發現報案不實予以訓誡,「甲君」不但惡性不改,依此再打電話向上級單位檢舉員警服務態度不佳,常造成員警困擾也浪費警力。 我實在看不慣 請問:「甲君」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如果有向司法機關誣告之情形,即有誣告罪之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被告今日在辯論庭上提出民事答辯狀,證物之中的電子郵件有被斷章取義的疑慮,請問我如何補上物證,還原電子郵件的原貌?

您可以再行補狀,名稱為民事準備書狀或是民事陳報狀,內容就是說明對造斷章取義之事,然後再附上您所有之電子郵件內容,再加以解釋即可。

別家公司欠我公司貨款,卻避不見面 也不打算還 請問: 1、貨款該如何追討?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寄存證信函? 2、若要提假扣押又要如何進行呢? 我有的證據是對方所發的訂購單及 交貨時簽收的交貨單,但上面都沒有標明金額,不知是否能以此為證,申請假扣押呢?

一、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商人間之貨款代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因此,若超過二年之貨款則時效消滅了。不過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對方公司若是承認債務,貴公司仍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給 付。訂購單及交貨單就可以作為聲請假扣押或是訴訟的證據,不過建議先聲請支付命令試探對方的態度,尚沒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7/27 晚間12點左右,我們在台中市福音街跟中華路二段口,遇到疑 似喝醉執勤的警察,而且他沒穿制服,辜且不論為什麼被攔,想請問警察說我們拍他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真的有這回事嗎?

一、有關肖像權侵害是民法損害賠償的概念,因此不會有違反公務辦您們的問題,除非有施暴力、脅迫於執勤之公務員。 二、侵害肖像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概念,請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說,沒有明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例如肖像權,可以要求侵害的損害,必需要舉證情節重大,一般說來,搜證對自己執行公務之喝醉的警察,似乎目的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侵害肖像的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