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8
一、原則上,對於二房東而言,有違約轉租的問題,但如果您確實有依所述狀況使用的必要,應注意二點。 二、您朋友若享有原始的租位置的使用權及器具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所謂讓渡,就是將上述的權利移轉給您,您應加注沒有任何第三人會對之後的 您主張任何權利,否則該人違約應賠償您。 三、因為租的位置可能會收回去,是否要約定就此部份您朋友應如何負責任。
如果有向司法機關誣告之情形,即有誣告罪之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以再行補狀,名稱為民事準備書狀或是民事陳報狀,內容就是說明對造斷章取義之事,然後再附上您所有之電子郵件內容,再加以解釋即可。
一、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商人間之貨款代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因此,若超過二年之貨款則時效消滅了。不過仍然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對方公司若是承認債務,貴公司仍然可以向該公司請求給 付。訂購單及交貨單就可以作為聲請假扣押或是訴訟的證據,不過建議先聲請支付命令試探對方的態度,尚沒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一、有關肖像權侵害是民法損害賠償的概念,因此不會有違反公務辦您們的問題,除非有施暴力、脅迫於執勤之公務員。 二、侵害肖像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概念,請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說,沒有明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例如肖像權,可以要求侵害的損害,必需要舉證情節重大,一般說來,搜證對自己執行公務之喝醉的警察,似乎目的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沒有侵害肖像的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