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6

想請問若爸爸因被告竊盜而未到庭,是否會不利於爸爸呢? 註:該法院傳票非掛號,為一般平信,因此案為書記官代審理,如果爸爸這次未到,書記官會有什麼後續做法呢? 一直不去是不是會被拘捕,或直接判刑被關呢,爸爸是初犯,我們能用子女的名字在法院查到其他相關資料嗎? 因爸爸不願意說,我們只好裝不知道這件事情,但是真的很擔心。

原則上第一次未到庭,檢察官還不會拘提,還是會再發傳票通知開庭。如果不是什麼大案,若僅為一般的竊盜案件,還是初犯,基本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事後態度良好,都可能獲得暫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也就是在類似情形,被關的機會不是很大,請不用擔心。其次,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檢察官或書記官不容易會向被告或其家人說明案情內容,都是要在開庭時才會說明的。坦然面對及處理,較有利於後續之發展。

我有一份切結書的問題: 1.若是拿到法院公證的話可行嗎? 2.若是可行;費用是多少? 3.切結書的格式是制定還是自己買稿紙騰寫一份即可?若是制定格式請問上哪買? 4.法院公證時需要在場見證人嗎?或是切結書內容裡加註見證人的資料即可? 5.不管是否有法院公證與否,切結書的內容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嗎?

首先,要了解切結書的意義及內容,才能認定後續簽立的方向。基本上,簽立切結書的情形,就是一方向另一方保證某些事項之書面資料,通常並非像契約是兩方都要簽立的情形。所述情形,大約解釋如下: 一、原則上是可以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公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認證,一種是公證,收費方式不同)。 二、費用適切結書的標的內容為據,可以去「民間公證人」的網站查詢費用標準。 三、沒有固定的格式。 四、若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定,是不需要見證人的,因為公證人就是見證人了!(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效力一樣的。) 五、是否有公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只不過發生爭議時,有公證的證據力較強而已!

本人在今年10月初匯錯款,匯錯至網路銀行約定帳戶,但非本人帳號,在一次外幣轉台幣時匯錯至他人帳號,由銀行人員電話告知對方匯錯款 項,本人也多次聯繫匯錯款項,但當事人不願意還款。 請問: 一、 1.我能提民事不當得利嗎? 2.我怎舉證精神賠償的相關事宜? 3.官司要打很久嗎? (金額是10萬)匯錯款對方不願還是否不當得利? 二、 1.可以提起 刑法上的侵占嗎? 2.需要請律師嗎? 3.怎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哪種會比較迅速、有效?

一、 1.該情形,原則上是有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得訴請返還。 2.基本上,該種情尚非得請求精神賠償。 3.該種簡易訴訟,原則上訴訟期間應不會太久,通常起訴至判決,若事實非常清楚,不須調查其他證據,且對方郵件送達也都正常,大約三至六個月左右期間。 二、 1.刑法第三三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以下略)。因此本件事實套用上述之要件;在本案例,對方並沒有一個「作為」或「行為」將錢移入自已的帳戶;第二點,對方並沒有持有物,因為錢只是進了銀行的帳戶,還要經過提領的動作才會變成實際上的持有,對方只是取得一個向銀行提款的「權利」;第三點,要討論的是對方有沒有一個「應該匯回來的義務」之「行為」,如果匯錯款至他人帳戶,就製造一個義務予另外一個人,是否有當?這部份,在民事上對造沒有受領的權利,所以討論其有匯回來的義務,尚屬合理;若在刑事上課予其匯回義務,若未匯回就以刑事責任對待,似乎過於嚴厲。所以,在本案例,應無刑事責任之問題,而屬民事責任之問題。 2.標的金額不大的情形,通常請律師寫訴狀,自己上法院訴訟即可,較為經濟。

1.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有何不同?所負的權責是否也不同? 2. 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有何不同?是否有一定的追訴期限還是無期?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最大差別在於先訴抗辯權的主張。依民法第七四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若為連帶保證人,則債權人得就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同時求償。 2.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都是本票,都是有價證券。不過一般本票就像俗稱的玩具本票,應有可兌現之擔保,較有效力,若無可兌現之擔保,一般本票就像一張紙而已,是否兌現可能就不一定。銀行本票就像鐵票了,就是說類似現金的效力。兩者法律本票之性質都一樣,但是市場上所使用發生的效果天差地別。

1、國稅局針對200萬以下欠營業稅者,公司倒閉後所採實際追繳行為 為何? 2、兒子當初開立公司,我也是股東之一,未簽立任何連帶清償保證書, 但若兒子無力償還在外所欠廠商債務,是否廠商可以追溯到我身上。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有義務性嗎?需申請拋棄繼承嗎?

1、有關欠稅之限制出限規定,請參考最新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2.股東不用負擔公司對外欠債,子債父無償還之法律上義務,其次,沒有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就不會有債務繼承的問題,因此,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