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5

我在1家公司服務有7年之久,期間都很勤奮的工作,雖然有犯小過失, 但大過失從未犯,10/3作業中未依公司生產作業規定而產品損壞造成損失27萬 (我並非故意要將產品作壞,是想將生產效率提升),公司未經預告要我自動離職在我之前也有很多人損壞造成損失卻都只是懲處,而我卻是金融風暴受害者,公司也通知我等我辦離職,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有規定雇主無須預告終止之情形,於所述案例,公司可能是以違反契勞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為是否情節重大,是很抽象的,要視公司之營業規模,行為之態樣等判斷。因此,台端行為是否足以達到上述情形,依您所述還有討論的空間。 二、因此,可以過去案例為比較,若為類似之情形,以前是資遣方式處理,本件亦應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就此部份,是否繼續工作或要求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可參考公司的過去案例。或是給付部份資遣費抵充損害 方式處理。總之,以協商的方式取得雙方最大共識是較佳處理模式。

我被跳票了,但是我知道他有一筆貨款未收 一、請問我要如何執行假扣押呢? 二、我可以叫他的廠商付我錢嗎? 還是可以叫他的廠延後付款,等我支付 命令下來?

一、 1.先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併附債權證明資料及債務人倒閉或跑路之類的資 料),聲請假扣押。 2.約一星期至十天左右會收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 3.再持上述之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執行(要提供擔保),法院就會發扣押命令函至第三人處所去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貨款債權。 二、 1.如果債務人願意配合清償,直接將對第三人廠商之貨款債權轉讓給您是最快的。 2.如果債務人不願意配合清償,要趕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免債務人向第三人廠商請領款項。 3.若第三人廠商拖延不給付款項予債務人,等支付命令確定再來執行也是可以的。

友人因出國買東西送我,跟太太討論後覺得用不到,正逢家中經濟不是很順,就想到連同一些升級換下來的電腦商品全上網拍賣掉,才放上去隔天馬上有人想購買,於是開心的跟買家約定地點面交,碰面才知道買家是網路警察,因為我網拍朋友送的那件東西是仿冒品,而我犯了商標法,做了筆錄,現在等待法院傳票中,每天想著可能的後果。 請問: 1、違反商標法需要坐牢嗎?關多久? 2、還是易科罰金就好?大概會罰多少呢? 3、面對這個因為無知帶來的違法事實,我該怎麼處理才是最好的?

一、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一般說明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就是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三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三年 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有新向善,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

目前我已經準備好的資料如下 : 1.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這是一定要填的嗎 ? ) 2.民事起訴狀(正本) 及所有證據影本 (轉帳記錄影本、存證信函影本、 簡訊影本、被告戶籍謄本影本) 到法院繳交資料時,是一起繳交,還是只繳交民事起訴狀影本和所有證據影本即可 ? 到時候開庭時,我還需要準備什麼嗎?繕本是指影本嗎?

1.表格化訴狀就是指起訴狀的意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十規定)。 2.因此,您若要起訴時,到法院將所有證據附在起訴狀上再遞即可(所謂表 格化訴狀就是比較簡單,若以一般民事起訴狀的寫法,就比較複繁,但是 兩者效力都是一樣的) 3.繕本原則上就是影本的意思。 4.其他部份,等開庭時再向法官陳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