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12
只要你離職證明上載明的離職原因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的情形,該名員工就可以申請補助了。
一、詐欺需要有意圖的故意才能成立。如果您的朋友在一開始請您幫忙之時,即有在完工之後不會給付您費用的意圖,便會成立詐欺;倘若您的朋友是因為之後財務發生問題而跑路,一開始沒有詐欺的意思,就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的問題。 二、對於您完工後領取不到任何費用,可直接依債務不履行起訴請求給付。
一、勞動契約以口頭約定,契約即可成立,法律上並無規定一定需以書面為之。所以,只要對於契約的主要內容(薪資、工作內容、…)已經意思表示 一致,勞動契約即為成立。 二、實務上賠償的金額是依受害一方的實際損害認定,並無一定慣例的金額。確切的賠償範圍,可以參考民法第213至218的規定。 三、如果雙方同意以一定金額處理,可以依和解規定為之,將此筆金額視為對該事件的和解金,並請求對方在領取該筆款項之後,放棄相關此事之其他任何請求權。這部分並無為其扣稅的問題。 四、若彼此和解不成立,對方依法可主張債務不履行,提出實際損失之金額,請求違約的一方予以賠償。 相關法條: 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1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民法第218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你無法強制公司變更勞動契約,最多僅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是你需證明因公司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導致你有可能受損害,才可能獲得較有利的結果。
倘若你並無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的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的法定情形者,你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七條規定(適用選擇舊制部分):「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選擇新制部分):「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倘若有爭議者,可向當地之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