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09
所謂報案應該指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的意思,因此,警察局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查,業務侵占及違反營業秘密的事實有關聯性,檢察官原則上不會分二案辦理,所以偵查庭應該都是同一案處理,不會另成立一案開庭。至於起訴後到法院的審理,基本上亦是如此。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一、要有具體的行為才有所謂的犯法,但依題意,不清楚要給資料的「他」,是指公司負責人,或是公司的員工? 二、其次,客戶交易資料,應區分為自然人或公司,若屬自然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是公司不適用。但是,該交易資料,若屬營業上有經濟價值利益,員工無故違背職務交給他人,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二、依上述規定,只有企業經營者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其次,二手書或一手書都應是商品的範疇。 三、此故,若只是偶一在網路上賣東西,可能就不適用了。 四、再則,若是潦草,是否屬於物之瑕疵?這很有爭議的,要看原初的約定內容,若無明確的書面資料,或是約定內容尚非明確,則可能還要再依相關證據作事實的認定了。供予參酌,謝謝!
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因此,若非基於意圖散布於眾,未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會構成誹謗罪。 二、首先,本件係案件調查時,基於合理的證據事實,以可能性的說明,向警察表示意見,應非基於誹謗的意思 。 三、再則,客觀上有去查證可項可能之證據,即排除該同事,顯見未予不實陳述的行為,僅是合理懷疑的陳述行為,沒有故意不實陳述的行為,更何況是以基於某特定證據事實,所為合理的推論。 四、總之,若未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且係合理性論述,向警察為案件調查的合理性推論,沒有要誹謗他人名譽的意思,應無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供予參酌,謝謝!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因此,依前開規定,若擔保之債權已時效消滅,且債權人亦未在五年內實行其抵押權,得向法院提出訴訟方式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