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09

最近公司研發多年的油墨配方以及原材料被股東私下多次盜出給另一家公司 整起事件被發現且該股東也承認犯行 日前我們已經報案 以業務侵占跟違反營業秘密法移送 請問屆時開庭會是在同一個庭審或是營業秘密法的部分會另外開庭審理呢?

所謂報案應該指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的意思,因此,警察局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查,業務侵占及違反營業秘密的事實有關聯性,檢察官原則上不會分二案辦理,所以偵查庭應該都是同一案處理,不會另成立一案開庭。至於起訴後到法院的審理,基本上亦是如此。供予參酌,謝謝!

我公司是生產廠家,客戶的業務想要自行創業,也是販售我公司的產品,昨天他說要給我他公司所有客戶的交易資料,換取我這邊的支持,不知我若收下是否犯法。

您好: 一、要有具體的行為才有所謂的犯法,但依題意,不清楚要給資料的「他」,是指公司負責人,或是公司的員工? 二、其次,客戶交易資料,應區分為自然人或公司,若屬自然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是公司不適用。但是,該交易資料,若屬營業上有經濟價值利益,員工無故違背職務交給他人,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

想請問7天鑑賞期定義,二手書也包含在內嗎?請問在網路上拍賣二手書,對方有詢問上課筆記書寫狀況如何?大致筆記功整,部分因上課速度較快筆記較為潦草,對方說沒關係可接受,現在收到書了,卻說筆記潦草不喜歡,要退貨?對方說在7天鑑賞期內,要求退貨是否一定得讓對方退貨呢?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二、依上述規定,只有企業經營者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其次,二手書或一手書都應是商品的範疇。 三、此故,若只是偶一在網路上賣東西,可能就不適用了。 四、再則,若是潦草,是否屬於物之瑕疵?這很有爭議的,要看原初的約定內容,若無明確的書面資料,或是約定內容尚非明確,則可能還要再依相關證據作事實的認定了。供予參酌,謝謝!

有天跟同事發生口角,他有用3字經罵我、還要找我輸贏、當天我有錄音存証。隔天我機車輸胎有被釘子刺到、我以為是那位同事、所以報警、警察來時有問我說有對向嗎?我有說可能是他、警察來只有抄了身份跟電話。就請我有足夠証據再告。後來我跟那位同事有請老闆調監視器,結果不是他所為,那位同事說要告我,請問我會被告毀謗罪嗎? 因為前天有跟他發生爭吵所以才會、懷疑可能是他。

一、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因此,若非基於意圖散布於眾,未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會構成誹謗罪。 二、首先,本件係案件調查時,基於合理的證據事實,以可能性的說明,向警察表示意見,應非基於誹謗的意思 。 三、再則,客觀上有去查證可項可能之證據,即排除該同事,顯見未予不實陳述的行為,僅是合理懷疑的陳述行為,沒有故意不實陳述的行為,更何況是以基於某特定證據事實,所為合理的推論。 四、總之,若未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且係合理性論述,向警察為案件調查的合理性推論,沒有要誹謗他人名譽的意思,應無構成誹謗罪的要件。供予參酌,謝謝!

一般抵押權期限自83-113年,債權請求權已於98年罹於時效完成,可否依民法第880條主張抵押權塗銷,若否?有何方式主張抵押權塗銷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因此,依前開規定,若擔保之債權已時效消滅,且債權人亦未在五年內實行其抵押權,得向法院提出訴訟方式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