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02
這種彩色影印再用印的方式,確實有可能發生爭議。假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也成立,即令以該方法仍不影響契約實體效力。不過,發生爭議時,若一方主張沒有正本用印的的契約,另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此故,最好還是一式二份,用印二份正本,雙方各執一份,免生爭議。供予參酌,謝謝!
一、以該調解和解筆錄為執名義,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二、依強制執行法院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3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因此,台端可依上開規定,選擇應行執行的法院。供予參酌,謝謝!
一、原則上,法律事務所應該不會受讓當事人的債權,這部份可能應再瞭解(註:依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即令債權轉讓,仍應依原始的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作判斷。 二、一般說來,實務上會認為電信費用的債權時效請求權是二年,也就是說,若主張之該費用債權已時效消滅,當事人得以時效消滅為抗辯,拒絕給付。供予參酌,謝謝!
不管水貨或是代理商買來的,若均是正品,即為自己合法所有之商品,得合法轉賣。轉賣時,介紹商品而照相,自屬正常因此,參照商標法第36條所述特定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由此看來,於符合前述規定之前提下販售商品,應無不許。基本說來,賣東西而為實品照片介紹商品行為,要認為是犯罪行為,豈非怪哉?供予參酌,謝謝!
一、公司出資權利,就是一般所謂的股東,例如有限公司,假設甲、乙各出資五十萬元,則出資即公司資本額一百萬元,甲對於公司的出資權利即為五十萬元。 二、公司銀行帳戶是公司的,原則上,若無對公司的強制執行命令,是不能扣款公司帳戶的。因此,要看該本票是公司名義開立,或是個人名義開立,二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