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03
一、本票裁定後,若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 二、對方會先至國稅局查閱先生的財產資料,若無財產,即無標的可供查封。依題意,獨資的公司,仍屬法人,公司的帳戶的權利屬公司所有,非屬先生所有。不過,若公司的「出資額權利」若屬先生,則該「出資權利」屬於財產,是可以被查封拍賣的。 三、既然債權不存在訴訟已進行中,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時,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俟法院決定是否供擔保停止執行後,即可以使該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供予參酌,謝謝!
一、依所述情形,既為協議提前解約,協議內容是否雙方已確認?值得研究。 二、假若對方有同意退還加盟金本票,但是對於保證金及裝修費部份,卻事先提及,事後拒絕還,就該爭議部份,總部要有法律請求權基礎,始得保留之。原則上,還是要依雙方的契約內容作規範,依題意保證金部份,是否保證履約之意或是提前解約應賠償的意思?這部份應看契約的記載。至於裝修費用部份,假若未裝修,該部份費用應退還始稱公允,因為該部份既為裝修費用,非屬違約金的賠償費用,則應依實際施作為判斷。 三、因此,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返還該費用,若對方拒絕時,可再向聲調解或提出訴訟主張之。供予參酌,謝謝!
一、從公司所有及公司經營來說,公司經營權移轉,是指股權移轉?或是董事長等變更?應先確認。 二、假若都移轉了,前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積欠債務,因為公司是法人,就算負責人換人,公司仍然是債務人。因此,應就該部份,與前負責人及債權人協商解決之道,否則,公司仍可能陷於應負擔債務的窘境。供予參酌,謝謝!
一、依據民法第188條相關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其次,「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二、因此,對外而言,公司與司機是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內部分擔,公司對於司機有求償權,所以公司與分機如何作內部的分擔,可依實際狀況自行約定。供予參酌,謝謝!
一、要注意該費用的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二、未付現者,可請客人簽立本票作擔保,約定何時給付?到期未付,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給付價金。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