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10
一、實體店面沒有七日鑑賞期的問題,這部份應先闡明。 二、本案件涉及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53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若已依時通知店家,而店家又表示無法提供相同種類之鞋子,再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因此,台端原則上應可解除契約,請求退款。店家主張要換等值商品,基本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供予參酌,謝謝!
一、如果刑事程序還在進行,其實可以寫書狀向法官報告,說明被告應該賠償和解,這樣法官就會以被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作為量刑的參考。 二、或是在刑事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假若刑事程序已結束,可能就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相關的書狀撰擬,可以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供予參酌,謝謝!
若無違約事實,押金當予返還。因此,台端亦應寄發存證信函予房東,表示已依約恢回復原狀並點交予房東,要求房東返還押金。其次,台端若有原始承租時之相片,當然亦可提出佐證,主張已回復原狀。供予參酌,謝謝!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8條依法公假中工資照給所以如果他有合法請假在前述日數內雇主尚應接受如果超過則考慮停薪
1、其實契約的簽定並不一定要以書面來表示,雙方口頭約定也是有拘束力的。 2、在合理而雙方又有約定的情形下,工資並非不可以扣減;而且,解釋上,五日的薪水相當於違約金的性質,所以,您可依民法第250條規定來加以請求。 3、因為口頭約定仍具有效力,您只要以\”離職非在二個禮拜前提出\”,就可以向員工求償。而且,您尚未發放員工12/1~12/5薪水,所以當他來請求給付薪水時,您只要主張抵銷即可;否則,若您「依人力缺乏造成顧客不良印象導致營業額銳減…」來請求賠償,就必需證明營業額銳減的實際損害,反而對您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