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10

請問在實體店面購買鞋子,消費前檢查過並無瑕疵狀況,但剪標後穿出過一次,發現鞋面有多處脫膠狀況,在七天內拿回店家處理,我接受店家幫我換貨,但經店家查詢庫存告知該雙鞋子已缺貨,無法換該款鞋子,而要求我更換店內等值商品,無法退貨,但我花這2000元就只想買這雙鞋子而已,怎麼現在變成店家無法供貨的問題要由消費者來承擔換等值商品呢? 請問根據民法或消保法的規定,在消費者於七天內告知店家買到瑕疵品時,而店家又無法提供原本同款鞋子給我換貨時,這時消費者可否請求退款呢?謝謝。

一、實體店面沒有七日鑑賞期的問題,這部份應先闡明。 二、本案件涉及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53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若已依時通知店家,而店家又表示無法提供相同種類之鞋子,再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因此,台端原則上應可解除契約,請求退款。店家主張要換等值商品,基本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供予參酌,謝謝!

騙後以被案,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型書。因為對法律不了解,想詢問之後我是不是要自己提告,才能把錢拿回來。這是民事還是刑事??該如何做??

一、如果刑事程序還在進行,其實可以寫書狀向法官報告,說明被告應該賠償和解,這樣法官就會以被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作為量刑的參考。 二、或是在刑事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假若刑事程序已結束,可能就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相關的書狀撰擬,可以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供予參酌,謝謝!

本人於7/31租約到期,房東於8月初口頭告知不續租,要我租到8月底搬遷,我於9月12號遷空交還,房東執意要我拆掉裝潢裝回新的輕鋼架,可是裝潢拆掉後並無輕鋼架,當初房東也沒有拍照存底,現在卻要我拆又要我裝新的還他們,重新油漆費用也要我出。 並寄存證信函告知我已違約,2個月押金也不足抵扣,擔都尚未寫出明細跟原因,請問他們是否為蓄意扣留押金為詐欺行為跟毀謗之嫌呢?

若無違約事實,押金當予返還。因此,台端亦應寄發存證信函予房東,表示已依約恢回復原狀並點交予房東,要求房東返還押金。其次,台端若有原始承租時之相片,當然亦可提出佐證,主張已回復原狀。供予參酌,謝謝!

公司中有一員,因為生病了,導致於整個月中只來上了4天班,這樣如果依照日薪算給他,算違法嗎?還是必需以月薪計算再扣除病假的日薪呢?公司可以請員工辦理留職停薪嗎?還是一定要員工本人提出呢?或者可以請員工辦理離職呢?但這樣會違法嗎?懇請幫忙回答,謝謝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8條依法公假中工資照給所以如果他有合法請假在前述日數內雇主尚應接受如果超過則考慮停薪

徵人時口頭約定 "離職需二個禮拜前提出否則扣5日的薪水"員工12/5領完11月份薪水後,12/6號上班時間快到時突然收到簡訊,說他找到新工作所以不做了,然後1/5突然現身說要領12/1~12/5的薪水 1. 口頭約定是否有效? 2. 根據了解好像不得扣員工薪水, 可否將扣5日的薪水的承諾當成違約罰金來處理, 要求他付5日薪水的違約罰金呢? 3. 根據了解依民法規定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不知該如何求償?例如,是否可以利用由於人力缺乏造成顧客不良印象導致營業額銳減等理由, 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1、其實契約的簽定並不一定要以書面來表示,雙方口頭約定也是有拘束力的。 2、在合理而雙方又有約定的情形下,工資並非不可以扣減;而且,解釋上,五日的薪水相當於違約金的性質,所以,您可依民法第250條規定來加以請求。 3、因為口頭約定仍具有效力,您只要以\”離職非在二個禮拜前提出\”,就可以向員工求償。而且,您尚未發放員工12/1~12/5薪水,所以當他來請求給付薪水時,您只要主張抵銷即可;否則,若您「依人力缺乏造成顧客不良印象導致營業額銳減…」來請求賠償,就必需證明營業額銳減的實際損害,反而對您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