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11
您好:所述不知是否指公司名稱?台端的問題有幾點要瞭解: 一、公司為法人,負責人可能有出資權利或是股份,不過就負責人身份部份只是經營者,這是基於公司所有與經營不同的原則。若負責人有公司的出資權利或股份,就涉及繼承的問題,對於負責人關於公司股份的繼承,就依繼承法規定辦理。 二、其次,公司是法人,因此負責人過逝,公司仍是繼續存在。此故,所謂公司名稱使用,也是公司財產權的問題,所以第三人要使用公司名稱或其商標權之類行為,可能要公司授權,所以就依公司法規定,改選負責人或是由公司有權決定之人,決定授權使用。 三、應先就公司法人的概念瞭解,其次再就繼承部份辦理。最後,再依公司法人代表來處理相關公司名稱授權的問題。供予參酌,謝謝!
請問這類型的玩具,從大陸進口到台灣販售,在販售平台上清楚告知消費者,此非正版商品,這樣的進口與販售的行為是合法的嗎?對於銷售業者方,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您好: 一、台端都已說明是「模仿」官方商品,所以就有可能侵害到其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 二、對於消費者是否知悉所買售的商品非正品,此涉及銷售者沒有欺騙消費者的問題面向;但是,銷售者對於正品廠商而言,仍然不能免除掉可能的侵權或是刑罰的責任,這部份可能要注意。供予參酌,謝謝!
針對下單不取的行為,過往可能只認為成立民事契約爭議。然而,近來愈來愈多這類事件,賣家提出刑事告訴後,有實務見解開始認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5條之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故,可以再發訊息提醒買家,把事情的嚴重性講給買家了解,不要為了這種事上法院,程序上的費用對於雙方都不合算,請買家想清楚一點。供予參酌,謝謝!
1、依一般勞僱契約關係,員工駕駛貨車,應盡契約約定之注意義務駕車,若過失依約得請求損害賠償。 2、若有過失侵權行為,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擇一競合行使前述權利。若有保險,就由保險賠償,及確認相關法律關係。供予參酌,謝謝!
依照現行著作權法,A軟體屬於電腦程式著作,原則上使用者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安裝使用。俗稱「免安裝的綠色版本」,若非著作權人所發布,則可能是侵權人上傳的盜版軟體,其他人下載安裝時,就可能侵害著作權人著作權。至於,有沒有用做商業上使用,只是成立免責抗辯的因素之一,曾有判決綜合其他因素後,縱使是在非商業使用時,也構成侵權的見解。若成立侵權時,則可能成立侵害權利人之重製權的民事與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