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6
您好:一、要有具體的行為才有所謂的犯法,但依題意,不清楚要給資料的「他」,是指公司負責人,或是公司的員工? 二、其次,客戶交易資料,應區分為自然人或公司,若屬自然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是公司不適用。但是,該交易資料,若屬營業上有經濟價值利益,員工無故違背職務交給他人,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 三、其餘,應視實際行為再行斟酌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一、民事部份:若有給付遲延,可以存證信函催告,如仍遲延,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二、刑事部份:若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有詐欺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確實有詐術之行為,可能涉嫌詐欺;如有前述類似情形,得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視對方態度及回覆,決定進一步的動作。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主債務人是前妻,您因同意擔保債務,所以法律上變成類似主債務人角色。因此,前妻未償債,債權人就向您追討。若取得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或是判決之類可以強制執行您的財產的執行名義,債權人就會執行。然而,若您沒有財產,債權人就無法進行下一步受償。此故,仍可與債權人再行協商。另外,最終的債務仍應由前妻負擔。只是,取得執行名義後,仍須前妻有財產,始得受償。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一、假設付訂金時,只是契約的預約,或就算契約成立了,然而確認標的部份,仍應依實際丈量為準。因此,對方拒絕刪除部份,這部份應有斟酌的空間。 二、針對類似消費糾紛,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消保官會針對事實判斷是否有違消保法,而為您爭取合法的權益。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銀行會依此原則辦理,所以要確認繼承人與銀行間的融資行為已達到何種程度?另外,應確認繼承人與建商之間的雙方權利義務的關係,再作後續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