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易科罰金」、「併科罰金」與緩刑之關係
新聞中常見被告犯罪遭法院判刑。所謂判「刑」,依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那麼,什麼是主刑、什麼是從刑?與緩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之間又有什麼關係呢?
新聞中常見被告犯罪遭法院判刑。所謂判「刑」,依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那麼,什麼是主刑、什麼是從刑?與緩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之間又有什麼關係呢?
台南一所小學發生校園意外,一名患有罕見疾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二年級女童,被同班洪姓男童跳躍撞擊後,導致左股骨幹骨折。法院判決洪童及其父母需賠償約53萬元,仍可上訴。
如果被罵不要臉,上法院打官司划算嗎?近日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姓警員因為林姓同事向值班幹部投訴,乃對林姓同事不滿,而在派出所內辱罵「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被罵的林姓同事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20萬元。不過,考量雙方均為專科畢業,目前擔任公務員,認定精神慰撫金為「3,000元」!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假如詐欺集團騙了被害人「二千萬元」,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或水房等人,這些人可能各自只收到酬金「五萬元」,其他被騙的錢全部被金主或首腦拿走,請問車手或收簿手或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於偵審自白後,要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會減刑呢?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有位老婦人撿到價值將近千萬的三條金條,卻未立刻交給警察,而是帶回家去,結果被判決侵占遺失物罪,連原本可以請求遺失物報酬的權利也沒啦!
如果行為人兩手空空,只是以口頭表示「這是搶劫」,或是如同本案,寫一張紙說「我要搶劫」,而沒有施以強制力或更進一步的作為,那麼還有可能會成立恐嚇取財罪或本罪的未遂犯嗎?
實務上很常見到,犯罪行為時點在修法前,但裁判時點在修法後的問題。這就會涉及到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按刑罰之從舊從輕原則,於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換言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
上一篇已經討論完地方首長之停職,接下來就要進入到立法委員是否會被停職的問題了。如同之前所述,地方首長之所以被停職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有明文規定判刑後停職的要件,那麼,針對立法委員是否有相關的停職規定?答案是:沒有!
最近政壇出現許多風波,尤其是多位縣市首長紛紛遭到起訴或判刑,如新竹市長高虹安遭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中最震撼政壇的莫過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被法院裁定羈押,其與地檢署之間的羈押攻防戰更是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另外,兩年前,還有震驚各界的國會議員集體受賄案,前立委蘇震清判刑10年、前立委廖國棟8年6月、前立委陳超明7年8月徒刑,而前立委徐永明則是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就高虹安案與立委集體受賄案而言,前者僅僅一審被判刑,當天即遭內政部依法停職,而後者雖遭判刑但仍然保留立委職位直到該屆任期結束為止。同樣都是公職人員被判刑,為什麼會有如此不同的結果呢?
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