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車禍損害費用之詐欺問題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台鐵太魯閣號與貨車碰撞(註:法院新聞稿用語是貨車)之重大死傷案件,初步認定是貨車自邊坡滑落撞擊火車所致。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對於第三人言論,未刪除之不作為而遭被害人提告侵權行為責任,實務有個案判斷的難處,但不表示平台業者是沒有責任的。
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已成為傳播資訊不可或缺的現今社會,不僅大型零售商有了靈活多元的行銷管道,更使個體戶賣家可以直接觸及個人買家,不論新品或二手品,買賣交易變得更加頻繁,然而也因為社群媒體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賣家信用參差不齊,甚至有假買賣之名,透過社群媒體詐欺消費者之情事,也時有所聞,其中詐欺手法更是花招百出。
基本上誣告罪有兩種,一種是有指定犯人,另外一種則是沒有指定犯人。沒有指定對象的誣告罪刑責比較輕,如果是提告要讓特定人受刑事處分,這類的誣告罪刑責就比較重了。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
一般凶宅買賣糾紛,大多數是原屋主並不知道房子是凶宅,有些則是對「凶宅」的定義,像是自殺行為的地點、死亡的地點不同,雙方認知有差異等,並不是「故意」去隱瞞凶宅的事實。這種狀況下,買賣雙方都是以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是減少價金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但如果有証據能夠証明是原屋主故意隱瞞凶宅訊息的話,那就不只是民事求償,還可以提告對方詐欺罪!
心愛的車子被刮花,相信是很多車主都有的經歷。尤其是整晚停在開放式的路邊停車格,一大早要出門時發現車身傷痕累累,真是會讓人抓狂!當然有時候,車主開車、停車過程中不小心,也會造成車身烤漆的傷痕。但如果是故意去刮花別人的愛車,那小心,這行為可是會觸犯刑法的唷!
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