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粉絲專頁擅用他人空拍照片遭起訴的案例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改作權」界線為何,向來是授權實務上的大問題,常有利用人主張自己的利用方式是「改作」,而非「重製」,所以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長久以來唬爛了許多人。最近最高法院在一則民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中釐清了這種說法,認為就算是「改作」行為,仍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在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的時代,上班工作通常都會用它來拍攝照片,工人用手機拍攝施工現場,教師用手機拍照記錄有沒有學生缺席,那麼如果這些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那誰擁有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如果勞工和雇主一言不合,離職而去,勞工可以利用在職期間所拍攝的這些照片嗎?很多時候離職員工會使用這些照片來和前老闆「競業」,這時候會有遭追究著作權法的刑事或民事責任的風險嗎?近日就有新北地院的一件判決,提到某淨水公司前員工遭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可供參考。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近年來隨著電腦演算能力的進步,應用層面逐漸增廣,經過學習後,AI可以生成許多以往原本專屬由人類創作的成果,且這些成果的品質不輸人類,諸如AI繪畫、AI文章、AI配音等等,然就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蒸汽動力取代人類勞工、或是攝影技術取代傳統繪畫一樣,前述這些AI創作成果,也排擠了原本的人類作家,有些遊戲公司認為有了AI,就解聘了原本繪製角色立繪、場景背景的畫家,有些報社甚至直接讓AI記者取代人類記者來發稿,甚至連人類配音員,都擔心自己的工作遭AI取代。
近年房價高漲,投資房市有利可圖,投機客或投資客等紛紛大舉進攻,卻也導致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房價更加無力負擔而怨聲載道。中央銀行因此藉機推出「第七波信用管制」,其目的名義上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某些業務進行一定程度的限縮,以希望達成控制資金的流向與流量的目標,但是各界也認為其意在劍指遏制房價不合理的漲價與漲幅。中央銀行透過此次「限貸令」的管制措施,希望讓民眾對於房市的降溫能夠有感,但是無意間卻也製造許多當初沒有預期到的紛爭與案件爭議。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一份遺囑,內容載明存款、股票、不動產,都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同父異母的張國政則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這場遺囑有效無效的訴訟,暫且不管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最終訴訟在今年判決確定該遺囑為有效而告定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想要寫遺囑的人,如果是要作密封遺囑,就要對這個案例,稍微了解一下。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