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的履約廠商能因颱風主張展延或不計工期嗎?
對於沒有放颱風假時,能不能准予展延或是不計工期,要看和放颱風假的日子相隔的時間,否則僅單純是豪大雨或豪雨,就仍要計入工期,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對於沒有放颱風假時,能不能准予展延或是不計工期,要看和放颱風假的日子相隔的時間,否則僅單純是豪大雨或豪雨,就仍要計入工期,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政府採購工程,會有不少工程停止執行的狀況,或因變更設計或因居民抗爭或因預備工程未完成等等,各種情形都有。但是,對廠商來講,得標後為了履約,可能已購料或機械租賃或是人員準備等,都已事先投入相當成本,這時該怎麼辦呢?
武漢肺炎造成世界往來受阻,死亡人數更是逼近當年的SARS疫情,相當嚴重,如果是政府採購的廠商,在履約上碰到疫情的影響,而有延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拒絕履約,或是抗辯減少遲延違約金或是抗辯機關不得以遲延為由解約嗎?恐怕要是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工程法實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於不可歸責於廠商,而有超出契約約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廠商得請求機關於原約定之服務費用外,另行加付服務費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有詳細的規範。
政府採購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者,機關得約止或解除契約,甚至刊載不良廠商。因此,展延期日對於廠商來說就很重要。例如:廠商在契約變更及技術服務審查時,關於機關造成的時間上拖延,必須在履約期間確認有利於己的書面資料或應有作為。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構成前述事由,成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