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新篇章:111年憲判字第8號
第一號裁判憲法審查的判決(111年憲判字第8號)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4個多月後出爐了,以前大法官不管個案事實,也不管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僅抽象審查法規範本身(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施行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得審查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即在糾正法院在個案上不合憲地適用法律。
第一號裁判憲法審查的判決(111年憲判字第8號)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4個多月後出爐了,以前大法官不管個案事實,也不管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僅抽象審查法規範本身(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施行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得審查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即在糾正法院在個案上不合憲地適用法律。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