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離家出走二十年的人也不能請求離婚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太太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分居四年多,後來太太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都認為太太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比先生還要重,判決太太敗訴不能離婚。可是,第三審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若依以前的法律見解及早期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在去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因此,就此案例,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為,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最終判決太太可以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