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出售再轉繼承取得之房地,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就取得及交易房地者,須合併按法定稅率課徵所得稅。所以就衍生了一個問題: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而該繼承取得之房地是被繼承人繼承取得或取得時間點於104年12月31日前,是否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就取得及交易房地者,須合併按法定稅率課徵所得稅。所以就衍生了一個問題: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而該繼承取得之房地是被繼承人繼承取得或取得時間點於104年12月31日前,是否仍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公司為營運考量,是否可接受具備特殊技能之人,以「勞務出資」方式入股,抵繳股款?原則上是可以的。但目前公司法只容許「無限公司」(公司法第43條)、「兩合公司」(公司法第115條準用同法第43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適用勞務出資。由於前二者在商業實務上較少見,茲僅就後者論之。
實務上,基於各種原因,常常會有借用他人名字以登記購買土地的情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此非指土地增值稅),但是這種借名登記出售土地的情形,借名人所取得之獲利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呢?
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案將於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房地合一稅2.0有關個人課稅修正重點內容,可以上財政部網站查詢。其中,關於繼承後出售房產部份,要留意相關規定,符合特定要件,才能避免被課到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合作社是由一群具有相同理念的人聯合起來工作,並將這種互助合作行為運用到經濟活動上,形成一種經濟制度,而這種主要以服務社員為主的組織,能否從事營利行為呢?答案是可以的。
類如車禍受傷、土地被無權占有、車輛遭毀損、搬遷補償等等,而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需要申報所得稅嗎?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年度間曾因訴訟或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於當年度「其他收入」,可要如實申報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