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 – 日治時期私有地被登記為國有的法律問題

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著作權侵權的基礎觀念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夜闖廢棄空屋,小心成私闖住宅

喜歡探險的人要注意了,新聞指出,近日有探險直播主闖入廢棄已久的大樓拍攝探險影片,過程中遭遇疑似流浪漢的人持刀追砍,整個探險影片看起來確實緊張刺激又充滿危險。

公寓大廈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有限制嗎?

早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以前,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在該條例制定通過之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不得做為分管契約的標的或約定專用部分,見該條例第7條第3款、第55條第2項),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