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現場又返回,仍是肇事逃逸?可以算自首嗎?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刑法、刑事訴訟法沒有「投案」這個名詞,只有「自首」。「自首」定義,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港人陳同佳在台涉殺人案,表明要來台自首,政府先是拒收,終於後知後覺說要派員去香港把人帶回來。香港政府已表示拒絶我方去函要求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之舉措,認為如此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我國政府最後定調,若陳同佳搭機來台,一下機就會馬上以通緝犯身分逮捕,避免給外界產生「拒收人犯」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