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給付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從事工程實務的人都知道,對於契約簽立後,發生原物料價格或是其他成本或其他變動的狀況,就可能有物價指數調整之適用。但是,在某種情況,非契約雙方當事人所預料,造成一旦繼續履約下去,可能會產生非常不利益的風險或損失,如此一來,這種狀況非雙方當事人所可預料,就會有調整契約履行的必要,才符合誠信,這就是工程實務常見履約後增減給付的「情事變更原則」。
從事工程實務的人都知道,對於契約簽立後,發生原物料價格或是其他成本或其他變動的狀況,就可能有物價指數調整之適用。但是,在某種情況,非契約雙方當事人所預料,造成一旦繼續履約下去,可能會產生非常不利益的風險或損失,如此一來,這種狀況非雙方當事人所可預料,就會有調整契約履行的必要,才符合誠信,這就是工程實務常見履約後增減給付的「情事變更原則」。
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民法第1118條之1做出修正:「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南投武界部落溪邊露營民眾遭鄰近水壩放水意外,造成四條人命的悲劇,台電人員遭地檢署傳訊後,已初步認為通報有疏失,然就台電本身是否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網友間眾說紛紜,有認為當地已放置警示牌,註明「隨時會放水」、「進入山地管制區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等語,依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民眾應負全責;但也有認為警示牌僅得減輕責任,不至於讓台電全部免責。只是討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前,得先確認台電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假若有惡意讓學生坐「特殊座位」之情形,而達到變相懲罰或造成學生被貼上不良標籤的狀況,造成學生心理健康受損害,學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就算身體沒受物理上傷害,心理健康的傷害,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關於台灣的死亡車禍發生率過高,以致於交通安全,與先進國家相比,一直是很大的問題。除了交通號誌或道路設計等硬體設.
有些人已經結婚,卻上網路婚戀交友平台,更謊稱未婚與人交往,被騙的對象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針對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過往或認為是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但是,就法人自己本身是否可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容有爭議。
新聞報導指出,17歲張姓少年這個月初,凌晨無照騎車撞上楊姓警員,造成警員頭部重創後來過世。據指出,楊姓警員凌晨與同事分別騎乘警用機車支援處理一起打群架事件,過程中有開啟警笛及警示燈,行經某路口而遭少年無照駕駛撞擊。
世界先進國家已無存在通姦罪,為因應現代刑法國際趨勢及合憲性原則,我國也在今年廢除通姦罪;也就是說,有關通姦行為,已不歸刑法在管了。但是,因為類似行為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還是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