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
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過往,未結婚或無生育子女者,多有收養親戚子女作為養子女的情形。原則上,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
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過往,未結婚或無生育子女者,多有收養親戚子女作為養子女的情形。原則上,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謂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例如:幫人家去協商和解及催債等。
近年來智財意識盛行,許多人多少都知道如果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就違法使用他人著作的時候,可能會有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雖然,著作權法上有許多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但並非每個個案都能夠適用。不符合前述規定,又無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之情況下,常見的權利人主張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可是有聽過權利人主張使用者構成「不當得利」?近來在一件蘋果日報訴東森新聞雲的案件上,原告就是這樣主張,且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
實務上,有可能基於理財規劃,或是合資、合夥、避債、繼承或是其他各式樣理由,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這種情形,有可能屬借名登記情形就實質權利人與被借名登記者之間,關於該不動產登記之狀況,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呢?
類如車禍受傷、土地被無權占有、車輛遭毀損、搬遷補償等等,而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需要申報所得稅嗎?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年度間曾因訴訟或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於當年度「其他收入」,可要如實申報綜所稅。
新冠肺炎流行疫情(COVID-19 pandemic)造成全球重大影響,無論是經濟或日常生活皆然。各行各業的運轉,都會隨著疫情的變化而跟著調整。
如果繼承人有數人,被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的情形下,基本上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實務上,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遺產分割後又再移轉給繼承人所生之贈與稅問題,第二個是騙取其他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去辦理繼承登記的問題。
廠商或企業承租廠商或房屋,在其內或有些生產設備、機械等動產,廠商或企業同時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擔心於未獲清償時,這些廠房或房屋內的生產設備、機械等遭房留置,有的會要求廠商去找房東簽一張留置權拋棄同意書,這是什麼意思呢?
武漢肺炎造成世界往來受阻,死亡人數更是逼近當年的SARS疫情,相當嚴重,如果是政府採購的廠商,在履約上碰到疫情的影響,而有延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拒絕履約,或是抗辯減少遲延違約金或是抗辯機關不得以遲延為由解約嗎?恐怕要是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最近,又發生演藝經紀合約賠償糾紛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曾主持「娛樂百分百」的男子偶像團體GTM,陣中三位成員Wish(朱宇謀)、AJ(賴昱哲)、加樂(鄧加樂),因為與經紀公司(使徒音樂公司)發生終止合約糾紛,使徒音樂提告求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三人各應賠償使徒音樂8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