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狀況。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狀況。
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亦不失為確保權益之一法律策略。則未過半數股東倘認公司經營策略不當,能否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如願以償地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而「公司之經營顯有困難或有重大損害」又該如何認定?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意旨供參)。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要旨供參);而所謂虧損,係指收益總額不敷支出及損失總額所生之差額(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判決意旨供參)。
依照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原則由董事會召集之。若有例外或特殊情事時,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4項、第173-1條、第220條、第310條及第331條規定,少數股東、過半數股東、監察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亦得召開股東臨時會;又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獨立董事有股東會召集權,及第43條之5,公開收購人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