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民國(下同)110年12月1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正草案,雖還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依過往立法實務,立法院對於行政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幾乎不會有意見,所以預料立法院會照司法院院會通過的版本三讀通過,而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有三處值得讀者關注,其一為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範圍、其二為設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最後為新增對濫訴的處罰。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濫訴也會被法院處罰?

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然常有民眾仗著台灣訴訟成本較美國低,且下級審原則上不會要求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繼而胡亂提起訴訟,讓他造不勝其擾。當事人煩得要死,看在積案如山的法院的眼中更是不耐煩,最近桃園地院就有個案子,法院痛斥當事人明顯濫訴,裁定要處罰他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