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趁「水」打劫-Ⅰ

花蓮縣馬太鞍溪上游巨型堰塞湖日前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而溢流,堰塞湖洪水夾雜土石瞬間傾瀉而下,衝擊下游光復鄉、鳳林鎮等地,造成嚴重災情。雖然有不少熱心民眾自發成為「鏟子超人」到場協助鏟除淤泥,但在災情當時及災情之後竊盜頻傳,不止有災民擅進全聯拿取菸酒,也有災民在災後返回家園才發現財物遭竊,這種趁「水」打劫在刑法上應該要負怎樣的責任呢?

一個年輕竊盜犯自殺了,然後呢?

「偷竊價值299元的東西,被判刑4月,然後就自殺了⋯⋯」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的大學生,被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的耳機,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卻在收到判決書後自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