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網路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雖處罰賭博行為,但地點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否則賭客僅能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下行政罰鍰,但這個自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後就沒有修過構成要件,只修過刑責的條文卻在現今網路時代遭遇重大挑戰。
刑法第266條雖處罰賭博行為,但地點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否則賭客僅能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下行政罰鍰,但這個自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後就沒有修過構成要件,只修過刑責的條文卻在現今網路時代遭遇重大挑戰。
大家都知道台灣目前刑法還有處罰賭博罪,除了像是公益彩券之類的,政府做莊,所以算是合法外,並沒有如美國拉斯維加斯、韓國濟州島或是澳門一樣的賭場,畢竟刑法第266條第1項仍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但時代在進步,社會在改變,賭場也從實體變成虛擬,線上透過網路簽賭反而成為大宗,如果有網站是採取註冊會員制,算是前面賭博罪所規範的對象嗎?近來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應該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