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履約廠商找民意代表護航的採購法問題
據報載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因涉嫌市政府採購監視器案,遭臺北地檢署以有利用職權替廠商護航及增加預算,從中收取賄賂之嫌疑,日前遭檢方搜索其辦公室並漏夜偵訊後,認為涉案情節重大,有與業者串供之嫌,故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以200萬元交保,令檢察官不服裁定結果,亦將提起抗告。到底議員是否確實涉案,有待司法後續調查,然履約廠商找民意代表施壓採購機關,要求增加預算的情形,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會有何責任呢?
據報載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因涉嫌市政府採購監視器案,遭臺北地檢署以有利用職權替廠商護航及增加預算,從中收取賄賂之嫌疑,日前遭檢方搜索其辦公室並漏夜偵訊後,認為涉案情節重大,有與業者串供之嫌,故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以200萬元交保,令檢察官不服裁定結果,亦將提起抗告。到底議員是否確實涉案,有待司法後續調查,然履約廠商找民意代表施壓採購機關,要求增加預算的情形,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會有何責任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