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販售黃牛票必須負什麼法律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販售黃牛票主要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利用搶票程式算是文創法上的「不正方法」嗎?

據報導,因為本案目前是修法後的第一案,以往沒有前案能參考,必須要從立法資料去找解釋。當初文化部的立法理由提到:「……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文創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爰於本法新增第十條之一規定,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所以應該是這個行為會影響或關乎到「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有助於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維護健全的市場機制」,才需要定義這是不正方式。而嚴格來說,寫個程式替人搶票未必是符合立法當初要處罰的目的。文化部有明說的,是針對黃牛的部分,而非搶票的部分,所以工程師主張自己只是收手續費、非黃牛,不應依照本法處罰,仍有其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