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從男嬰遭保母虐死看居家式托育服務問題

所謂保母,在我國法上的正式名稱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係由受託兒童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提供兒童於居家環境中之收費托育服務。其服務類型又可區分為「在宅托育服務」、「到宅托育服務」。前者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後者則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會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放烏龜在幼童身上爬等不當管教行為,犯什麼罪?

前陣子新北市一間公托中心傳出疑似虐童的新聞,近日檢察官偵結起訴涉案托育人員。依據新聞報導及地檢署新聞稿,有3名托育人員,因為不滿一名男童不乖乖吃飯,且明知該名男童害怕烏龜,竟強行固定男童頭部,將兩隻大、小烏龜放在男童的手、臉及身上,任由烏龜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