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18歲成年,缺點為何?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一場COⅥD-19(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影響健康、衝擊經濟外,也考驗著我們人類所有情感與人際關係。
年輕的A女愛上有婦之夫B男,並為B男產下一子。一年後,B男妻子C女發覺此事,怒不可遏提告通姦,但考慮到結婚多年無子,希望將孩子接回家扶養,並承諾會當成親生子一樣的照料。A女雖同意讓孩子認祖歸宗,但拒絕把孩子交給C女,B男則支持C女做法,兩夫妻遂以經濟優渥為由,與A女打起爭取孩子親權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