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撿到金條之拾得遺失物法律問題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有位老婦人撿到價值將近千萬的三條金條,卻未立刻交給警察,而是帶回家去,結果被判決侵占遺失物罪,連原本可以請求遺失物報酬的權利也沒啦!

【民事】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