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關於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註:勞基法第79條訂有罰則,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註:勞基法第79條訂有罰則,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數人因繼承登記共有一公寓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但「頂樓增建物」為第三人所興建。請問:頂樓加蓋部份,於數人分割共有物時,可以將頂樓增建物列入分割之標的嗎?
員工在上班時間亂罵人,很可能被認定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這時,僱用人與員工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夫妻協談離婚時,太太要求先生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先生匯款後,太太卻拒絕配合離婚,先生可以要求返還這200萬元嗎?
實務上,關於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常見機關或廠商擔心流標,找了幾家廠商來陪標,以符合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的規定。這種合意陪標的狀況,可能涉犯「詐術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鄧湘全律師受邀至桃園扶輪社演講
一般來說,外遇被抓到後,有可能雙方或多方簽立和解協議,由外遇方賠償被外遇方,有的協議會附加保密條款,就是大家都不能說出去,否則就算違約,有可能會約定洩密者要負違約賠償責任。
近日有媒體報導,日本法院處罰了某位在網路上洩漏漫畫劇情的網友,讓出版社大為讚賞,有媒體順勢報導認為,法院此舉等於宣示「劇透」劇情的行為屬於非法,告誡網友們切莫以身犯險。然細看報導內文,卻感覺有如入五里霧中,判決並沒有仔細針對「劇透」這件事情去討論,反而著重於網友違法上傳漫畫內容到網路上的行為作分析,令人不禁懷疑,真的有如媒體所說「劇透」有罪嗎?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教授近日在媒體上展示了幾張美金本票,姑且不論競選策略與目的為何,不少人對這幾張本票的記載提出質疑,認為這幾張並不是有效票,後來國民黨則表示這幾張是本票的「樣張」,目前已由黨部收回。
關於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