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車禍與有過失的減輕賠償責任問題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社會上發生交通車禍,若肇事者要負擔全部過失責任的話,所有損害應由加害者全部負擔,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但是,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情形,則可能要計算各自責任比例分配,法律上叫「過失相抵」,根據我國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行車實務,偶見行人過馬路時,竟然在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這時駕駛人多會減速等候行人通過,然後一邊罵罵咧咧這種三寶行人。然而,若駕駛人只是減速而未暫停,最後車子和行人碰在一起,導致行人發生傷亡事件,這時駕駛要負擔刑事責任嗎?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位李姓駕駛被警察指控闖紅燈,開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駕駛一狀告到法院後,法院竟然撤銷罰單,改判免罰,理由是警察只有眼睛看到,沒有密錄器等客觀設備證明確實有闖紅燈,新聞上網後,不少網友嘖嘖稱奇。
前幾日有一則關於「黃燈」的車禍判決,一、二審法院認定結果天壤之別,讓我們來討論討論「圓形黃燈」與「閃光黃燈」究竟有何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