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偽造著作權人簽名撤回告訴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著作權】KTV歌庫歌曲未經授權,負責人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西門町有某知名KTV的歌庫遭檢察官認為有二十八首歌曲未經授權,經依法提起公訴,負責人到庭時表示不知情,並表示公司對於授權事務皆係由其他同仁負責,他不知道歌庫中有盜版歌曲,遭法院質疑是否真的是負責人?對於此種公司同事涉及侵權爭議,公司負責人本身一定會有責任嗎?其實未必。

不受理判決背後的法律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藝人狄鶯、孫鵬的兒子孫安佐在美國購買手槍滑套、握把、撞針、彈匣等手槍零件,並曾試圖組裝,還威脅開槍掃射學校,因此被逮捕、起訴,他在美國服刑期滿回國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最終士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非有罪或無罪,這件案子涉及我國法院對於被告在外國的犯罪是否有刑事審判權的爭議,在實務上較為少見,值得與讀者分享其中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