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之處罰在行政救濟期間,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裁處,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亦即,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無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亦等同於停止執行

檢舉達人為何反成階下囚?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

檢舉達人偷偷拍照可以當作交通處罰的證據嗎?

相信很多粉絲都有被檢舉達人偷拍或者至少聽過親友被檢舉交通違規的經驗,但常常有時候收到交通違規舉發單時,看著上面的照片,丈二金剛模不著頭緒,而心中滿滿這些疑惑:「這樣到底是哪裡違規?」、「這個時間我在這個地方嗎?」、「檢舉照片上面的時間看起來有點怪怪的!」。本文暫不討論檢舉達人在倫理上的是非,但前面一般人會出現的疑惑,所指向法律面的問題意識,其實就是行政裁罰所依據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