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為何反成階下囚?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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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為了避免民眾檢舉影響其他警察勤務執行,設置有相當多的要件限制,譬如說道交條例第7-1條第3項的「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就是如此,且檢舉時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必須採取「實名制」,匿名檢舉的話依照同細則第23條第3款:「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警察可以不處理。

本案林姓檢舉達人擔心自己檢舉交通違規,個資外洩引來報復,故使用鄭姓同事的名義提出檢舉,且26天就檢舉了113件,警方通知鄭姓同事來說明時,鄭姓同事一頭霧水,說他不知情,警方這才知道林姓檢舉達人冒名的情事,將他以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法院認為電磁紀錄就是「準文書」,林姓檢舉達人26天檢舉這麼多次,有26次犯行,每次犯行判3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2年6月,且林姓檢舉達人未和同事達成和解,法院衡量案件侵害之法益等諸多因素,不給予被告緩刑,這才有了本件檢舉達人反而成為階下囚的新聞。

檢舉不法固然有助公義,但是可要注意法律規定,切莫冒用他人名義為之,否則檢舉不法之人自己反而成為不法,豈不諷刺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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