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之所得稅問題
實務上,基於各種原因,常常會有借用他人名字以登記購買土地的情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此非指土地增值稅),但是這種借名登記出售土地的情形,借名人所取得之獲利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呢?
實務上,基於各種原因,常常會有借用他人名字以登記購買土地的情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此非指土地增值稅),但是這種借名登記出售土地的情形,借名人所取得之獲利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呢?
最近,陸續有不少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諮詢。過往案例,多是上一代買的不動產借登記在下一代名下,上一代過世後,被借名者拒絕返還而發生爭議,繼承人只好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本所近來也有幾件不動產借名登記勝訴案例,足見實務上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因此借親屬或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
社會上,常見基於各種理由,出錢買房子卻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借名登記買不動產的情形,並非少見,例如:合作投資、避免追債、情侶共買、親友借名等等,但是後來借名登記者拒絕返還,或是借名登記者過世而繼承人拒絕返還者,也時有所聞。像這種借名登記買不動產的情形,如何避免事後被拒絕返還呢?
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劃定了20多萬公頃的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原住民可以取得原保地的所有權。政府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實務上卻出現漏洞…
所謂「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原告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
實務上,有可能基於理財規劃,或是合資、合夥、避債、繼承或是其他各式樣理由,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這種情形,有可能屬借名登記情形就實質權利人與被借名登記者之間,關於該不動產登記之狀況,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