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營業車駕駛被裁罰吊扣駕照,會立即沒了工作嗎?

如果大貨車駕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定吊扣駕駛執照,是否馬上不能繼續駕駛大貨車工作,然後就沒有收入了呢?還有,是否要先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呢?如果有提出訴訟救濟的話,原則上還是可以繼續工作的…

【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被法拍查封了,要怎麼救濟?

阿傑為了降低房貸利息,聽信老友小明引薦的白牌代書毛毛所說的「安排」,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並將銀行貸款轉為小明的名義,每月還款金額果真降低,阿傑頓感輕鬆不少,就這樣過了七、八年。某日,毛毛帶著法院執行處人員到阿傑所住房地進行查封,阿傑錯愕之際,要求查看執行的法律依據,法院人員給阿傑看了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命令,阿傑這才知道,原來這棟房產借名登記於小明名下的兩年後,小明設定了一個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毛毛,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正是毛毛。此際,阿傑該怎麼辦呢?

交通違規之處罰在行政救濟期間,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裁處,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亦即,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無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亦等同於停止執行

淺談徒刑或拘役的「停止執行」及「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在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如被告在該確定判決被科以徒刑或拘役,執行檢察官會發出執行傳票(命令),命被告在特定時間至特定地點報到入監服刑,但報到時間無法預測,有時被告仍需要一點時間安頓家庭或扶養親屬,不願意或無法在通知的時間報到,因此便衍生出以下問題,聲請人是否能以安頓家庭、扶養親屬為由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延緩執行)」?

司法院大法官有權力停止執行法院裁判?

根據新聞報導,義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與我國籍空服員乙爭奪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甲並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臺北地院裁定乙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臺北地院亦裁定乙應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一審裁定出來(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事件發展至此,乙似乎無法阻止甲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但此時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上述暫時處分 (司法院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而看著新聞一路發展的讀者或許有疑問:大法官原來權力如此大?筆者就藉此機會,向讀者法普大法官暫時處分權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