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府採購之圖利罪與賄賂罪問題
假如在政府採購案件,承辦公務員私下接洽廠商,將採限制性招標案件之相關訊息洩漏給廠商,這時可能有洩密罪的問題;但是,若進一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將標案直接「送給」或「指定」特定廠商,則可能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形。其次,公務員為了便宜行事,省略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嚴謹法律程序,逕使特定廠商得標,就算是不知情的廠商,也可能被牽連而有犯罪嫌疑,即令最終偵查不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無罪,也會是一番折騰。
假如在政府採購案件,承辦公務員私下接洽廠商,將採限制性招標案件之相關訊息洩漏給廠商,這時可能有洩密罪的問題;但是,若進一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而將標案直接「送給」或「指定」特定廠商,則可能有違法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之情形。其次,公務員為了便宜行事,省略政府採購法所訂定的嚴謹法律程序,逕使特定廠商得標,就算是不知情的廠商,也可能被牽連而有犯罪嫌疑,即令最終偵查不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無罪,也會是一番折騰。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舉凡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駛於道路過程之一切行止,諸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行為,既然對其他用路人形成一定之干預,而有彼等間之互動及應遵循之規範,俱屬駕駛活動之一環,一旦失衡肇致事端(無論事故予以因果力,來自任何一方,或雙方、多方)滋生人員傷亡,均應認屬『駕駛車輛肇事』。非可望文生義拘泥於『已經啟動並行走』之進、退『行駛』狀態,始得謂之『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