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偷拍和強迫拍攝有一樣嗎?
某黃姓男子於112年時,於數間書局、便利商店內,對未滿12歲之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之方式拍攝裙底、褲底,其中得手一次,另外五次則未遂。第一審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認定黃姓男子犯同條例的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偷拍」,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某黃姓男子於112年時,於數間書局、便利商店內,對未滿12歲之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先後6次以手機偷拍之方式拍攝裙底、褲底,其中得手一次,另外五次則未遂。第一審法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認定黃姓男子犯同條例的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偷拍」,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新聞報導指出,某補習班班主任找工讀生撥打未成年徐姓學生家中電話,推銷補教課程,卻被質疑個資從何而來?當事人見對方不願提供真實來源,便對補習班班主任提出告訴。後來法院認定班主任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兩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公庫三萬元。